近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浙江省温州乐清市白象镇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当地教会的信徒黄乐敏。[1]然而,这起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发时间、地点和人物以及起因却颇为蹊跷,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引起我极大的兴趣。
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09年3月1日的主日下午。地点是在白象镇的三自教会的教堂里。据了解,事件的双方人物分别是受宗教局袒护试图夺取教会权力的一方杨某等数位人士和支持经由信徒民主选举产生的教会主要领导人的信徒黄乐敏。据了解,冲突的起因也非当事人之间有什么个人恩怨。这个里面涉及到北白象基督教堂的两派争夺教会行政权力,以及与宗教局、统战部和基督教两会的关系和利益问题。
一、三自基督教堂里的“纷争”
据了解,事情发展的经过是这样的。白象教会内的少数人在07年私自建立了一个堂管会组织,试图夺取教会的行政权。而宗教局和市基督教两会不顾教会负责人和信徒的抗议,将少数人私自组建的堂委会成员名单予以备案。而原堂管会的大部分同工以及信徒为了合理合法的解决教会的人事冲突,决定于08年12月14日周日下午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一届的堂管会,并且他们将选举的事情通告了市基督教两会。
两会向宗教局通报后,宗教局和镇统战部的领导在选举的前几天找到教会的几位同工弟兄谈话,要求教会推迟选举时间,但是他们并没有给出任何的理由。教会如期举行了选举,虽然在选举的过程中宗教局、统战部和基督教两会的领导到现场企图阻止选举,但是信徒们认为选举属于教会内部事务,要求宗教局尊重教会的意愿,按照会议预期将选举进行下去了,并于当天公布了选举结果。
选举的结果获得了本会信徒以及温州各地教会的普遍认同,教会也将选举结果报告呈报给市宗教局备案,但是宗教相关部门以教会不听他们要求推迟选举时间为由,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承认。当然,虽然少数派私自交给宗教局的堂管会成员的名单也出现在了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里,但是选举的结果是受到宗教局支持的少数派全部落选。
于是,在白象基督教堂出现了非常荒唐的事情,两个堂管会各自出派遣单,一个主日一个讲台同时出现了两个讲道人,两个领会,两个司琴。宗教局袒护的一方以破坏音响、投影仪等方式干扰聚会,试图夺取教会的行政权。而因为黄乐敏比较懂音响技术,教会委托黄乐敏等人负责音响,黄乐敏经常需要抢修教堂里被另一方破坏的音响设备,这就成为他们要攻击的对象。
因此就有了受宗教局袒护的一方杨某等人在教堂的楼梯上故意挑衅,堵路楼道拦截,对黄乐敏进行围殴的事情。据一方当事人称:由于黄乐敏患有高度近视,眼镜被打丢了,他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自卫。黄乐敏被群殴之后,鼻孔流血,在教友的扶送下,去派出所报案,后来数度出现嗜睡,有神智不清的现象,在派出所就紧急入住温州医学院。后经鉴定诊断结果:鼻骨骨折、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但是,后来的结果是,参与殴打黄乐敏的杨某找了几个同伙作证,反过来到派出所去告黄乐敏故意伤害,派出所的解释是:被害人杨某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且现有证词对黄极其不利。
令我感到怪异的是,“当黄乐敏家属和教会人士向个人执法人讨个说法时,他们的建议是“私了”,而杨姓的家属也建议‘私了’。‘私了’的条件除了赔偿经济之外,附带一系列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让人不解的是,“私了”竟然会附带一系列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据知情人透露,所谓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就是要经过选举产生的堂管会将权力交出来。
理到这里,黄乐敏被拘留的核心问题终于显露出来了。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宗教局和统战部以及派出所等政府部门都在有意或者无意的帮助教会中的少数人夺取教会的行政权力。拘留黄乐敏背后隐含着一个不可告人的阴谋。
二、政府部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局作为管理宗教事务的政府行政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其行政管理的职责是“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宗教事务?《条例》并没有界定,国家宗教局叶小文局长在一篇文章里解释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逻辑:“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也不是什么“政教不分”、“官办宗教”。简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不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2]
宗教局以公共利益为由来管理宗教事务,实质上是为了更方便的将宗教团体纳入到其行政控制体系里。曹志在分析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研究中概括了宗教团体的四个特征:“宗教团体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单位化,形成并加固着宗教团体单一化的特征。”[3]宗教团体的这四个特征也恰好反应了中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四个特征,这是理解中国宗教事务管理逻辑的基础。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我国宗教法律权威部门的解释,应具备三个主要条件:一、宗教活动应在依法登记和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二、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三、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4]
我们暂且不论这种“正常的”标准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不管它是否是超越法律规定的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的“模糊”规定。我们单单来看温州乐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白象基督教堂是在宗教局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该宗教活动场所内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当然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教堂内出现的抢话筒、破坏音响和电线等严重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现象的出现恰恰是跟宗教局的袒护和纵容相关的。
不仅如此,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仅如此,《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堂管会作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堂管会的成员需经过民主协商推选,这样才能使信教公民真正享受获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的为信教公民服务。
然而,在白象基督教堂,并没有经过民主协商推选的法定程序,由少数人私自组建堂管会组织成员名单就报宗教局备案,而在原教会负责人明确反对,教会主要同工多次向宗教局反应情况,要求宗教局依法行政对其未经民主协商程序私自组建的堂管会组织名单不予备案时,宗教局却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顾教会负责人以及广大信徒的强烈反对,执意予以备案。
但是,对于白象基督教堂于08年12月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堂管会组织成员,宗教局却以一个极其荒唐的理由即没有按照宗教局等部门的要求推迟选举时间,故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承认。不仅如此,宗教局也借助黄乐敏被拘留案件对经过选举产生的堂管会组织施压,逼迫他们交出教会行政权力。原来宗教局将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力拿来帮助教会内的少数分裂派夺取教会权力。“管理”意味着白象基督教堂的行政权力必须在宗教局的手里,培养与宗教局的关系走的近,听宗教局的话,愿意充当宗教局的傀儡的人才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质。
如此,我们就能够理解温州乐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门对于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质了。依照温州乐清宗教局、统战部等部门对于当地三自教会的管理逻辑来看,将三自教会塑造为完全的“官办教会”,由宗教局控制教会内的管理组织才是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
三、从“管理”与“纷争”看基督教三自教会的尴尬地位
三自教会是被官方所承认的合法教会,而基督教两会是官方所承认合法的唯一基督教宗教团体,然而即使在三自教会系统里,政府宗教部门的“管理”也干涉到了教会内部的事物,将行政权力延伸到教会内部的企图是造成白象基督教堂产生“纷争”的根源。而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两会本来是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基督教规章来处理教会内部事务的。但是,基督教两会将权力直接让渡给了宗教局,教会内部事务也听命于宗教局,成为了执行宗教局的政策和命令的附属机构。
关于基督教两会的性质问题,金陵神学院的副院长王艾明博士认为: 中国教会目前合法呈现出的行政结构,即“两会”基本上是在中国国家行政结构中的基督教事务社会团体,而不是教会组织。他认为,“两会”的工作必须依法服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管辖和制约。这是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团体和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模式。因此,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机制组成的“两会”,这样一个在政府和公众面前代表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的全国性教会组织却没有教会性!这是很多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5]
王艾明副院长对于“两会”的定性准确而真实的揭露出了三自教会的尴尬地位。一个代表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性全国性教会组织因为被纳入到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体制之内,丧失了教会性,丧失了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和信任的群众基础,还有意的造成了教会内部的“纷争”已达到其行政控制的目的。这不仅不能实现宗教部门为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相反,这种权力的过渡延伸的做法还损害了广大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而基督教两会教会性的缺失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三自教会失去群众基础和信仰的号召力,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政府关于“两会”成为连接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的想法仅仅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因此,王艾明副院长认为解决“两会”的教会性才可以使其成为信徒们的真实代表,也可以最终成为政府和教会之间真正的有信用的“桥梁”。而这个教会性就是马丁·路德所强调的教会本质,就是指圣言得以传证,圣礼得以实施,教会组织的全部权柄爵位必须处在教会之内,而不是教会之上。[6]
回到黄乐敏因白象基督教堂里的“纷争”被派出所拘留的事件里,我们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袒护教会内少数人分裂教会,夺取教会权力实际上就是在教会组织内将政府的权柄置于教会的权柄之上。这种做法不仅是不符合政教分离的原则,而且因其行政权力的滥用将腐败进一步延伸到教会体制内部。这种做法不仅是与胡锦涛主席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而且还人为的制造了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害了社会的健康成长
关注黄乐敏以故意伤害而被派出所拘留一案,不仅仅是对行政与司法部门的依法公正执法的问题关注,也是对中国三自教会真正走向三自,实现政教分离,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明国家的关注。惟愿更多公民的关注,更多信徒的祈祷能够推动中国成为公义之邦,走向真正的和谐。
[1] “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基督教会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对华援助协会,09年04月29日发布。https://www.chinaaid.net/2009/04/blog-post_29.html
[2] 叶小文,“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中国宗教》2005年第1期,转载自国家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ara.gov.cn/GB/others/llyj/685ba87f-528b-11da-85cc-93180af1bb1a.html
[3] 曹志:“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8/107.html
[4] 国家宗教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第79页。
[5]王艾明,“论教会信仰——关于中国新教之教会神学的基本问题的思考”,《金陵神学志》2008年第4期。转载自圣山网:http://www.shengshan.org.cn/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90302/429.html
[6] 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