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丁谷泉:政府部门的“管理”与三自教会的“纷争”——评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近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浙江省温州乐清市白象镇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当地教会的信徒黄乐敏。[1]然而,这起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发时间、地点和人物以及起因却颇为蹊跷,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引起我极大的兴趣。

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09年3月1日的主日下午。地点是在白象镇的三自教会的教堂里。据了解,事件的双方人物分别是受宗教局袒护试图夺取教会权力的一方杨某等数位人士和支持经由信徒民主选举产生的教会主要领导人的信徒黄乐敏。据了解,冲突的起因也非当事人之间有什么个人恩怨。这个里面涉及到北白象基督教堂的两派争夺教会行政权力,以及与宗教局、统战部和基督教两会的关系和利益问题。

一、三自基督教堂里的“纷争”

据了解,事情发展的经过是这样的。白象教会内的少数人在07年私自建立了一个堂管会组织,试图夺取教会的行政权。而宗教局和市基督教两会不顾教会负责人和信徒的抗议,将少数人私自组建的堂委会成员名单予以备案。而原堂管会的大部分同工以及信徒为了合理合法的解决教会的人事冲突,决定于08年12月14日周日下午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一届的堂管会,并且他们将选举的事情通告了市基督教两会。

两会向宗教局通报后,宗教局和镇统战部的领导在选举的前几天找到教会的几位同工弟兄谈话,要求教会推迟选举时间,但是他们并没有给出任何的理由。教会如期举行了选举,虽然在选举的过程中宗教局、统战部和基督教两会的领导到现场企图阻止选举,但是信徒们认为选举属于教会内部事务,要求宗教局尊重教会的意愿,按照会议预期将选举进行下去了,并于当天公布了选举结果。

选举的结果获得了本会信徒以及温州各地教会的普遍认同,教会也将选举结果报告呈报给市宗教局备案,但是宗教相关部门以教会不听他们要求推迟选举时间为由,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承认。当然,虽然少数派私自交给宗教局的堂管会成员的名单也出现在了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里,但是选举的结果是受到宗教局支持的少数派全部落选。

于是,在白象基督教堂出现了非常荒唐的事情,两个堂管会各自出派遣单,一个主日一个讲台同时出现了两个讲道人,两个领会,两个司琴。宗教局袒护的一方以破坏音响、投影仪等方式干扰聚会,试图夺取教会的行政权。而因为黄乐敏比较懂音响技术,教会委托黄乐敏等人负责音响,黄乐敏经常需要抢修教堂里被另一方破坏的音响设备,这就成为他们要攻击的对象。

因此就有了受宗教局袒护的一方杨某等人在教堂的楼梯上故意挑衅,堵路楼道拦截,对黄乐敏进行围殴的事情。据一方当事人称:由于黄乐敏患有高度近视,眼镜被打丢了,他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自卫。黄乐敏被群殴之后,鼻孔流血,在教友的扶送下,去派出所报案,后来数度出现嗜睡,有神智不清的现象,在派出所就紧急入住温州医学院。后经鉴定诊断结果:鼻骨骨折、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但是,后来的结果是,参与殴打黄乐敏的杨某找了几个同伙作证,反过来到派出所去告黄乐敏故意伤害,派出所的解释是:被害人杨某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且现有证词对黄极其不利。

令我感到怪异的是,“当黄乐敏家属和教会人士向个人执法人讨个说法时,他们的建议是“私了”,而杨姓的家属也建议‘私了’。‘私了’的条件除了赔偿经济之外,附带一系列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让人不解的是,“私了”竟然会附带一系列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据知情人透露,所谓教会事务相关的条件就是要经过选举产生的堂管会将权力交出来。

理到这里,黄乐敏被拘留的核心问题终于显露出来了。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宗教局和统战部以及派出所等政府部门都在有意或者无意的帮助教会中的少数人夺取教会的行政权力。拘留黄乐敏背后隐含着一个不可告人的阴谋。

二、政府部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局作为管理宗教事务的政府行政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其行政管理的职责是“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宗教事务?《条例》并没有界定,国家宗教局叶小文局长在一篇文章里解释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逻辑:“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也不是什么“政教不分”、“官办宗教”。简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不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2]

宗教局以公共利益为由来管理宗教事务,实质上是为了更方便的将宗教团体纳入到其行政控制体系里。曹志在分析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研究中概括了宗教团体的四个特征:“宗教团体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单位化,形成并加固着宗教团体单一化的特征。”[3]宗教团体的这四个特征也恰好反应了中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四个特征,这是理解中国宗教事务管理逻辑的基础。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我国宗教法律权威部门的解释,应具备三个主要条件:一、宗教活动应在依法登记和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二、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三、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4]

我们暂且不论这种“正常的”标准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不管它是否是超越法律规定的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的“模糊”规定。我们单单来看温州乐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白象基督教堂是在宗教局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该宗教活动场所内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当然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教堂内出现的抢话筒、破坏音响和电线等严重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现象的出现恰恰是跟宗教局的袒护和纵容相关的。

不仅如此,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仅如此,《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堂管会作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堂管会的成员需经过民主协商推选,这样才能使信教公民真正享受获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的为信教公民服务。

然而,在白象基督教堂,并没有经过民主协商推选的法定程序,由少数人私自组建堂管会组织成员名单就报宗教局备案,而在原教会负责人明确反对,教会主要同工多次向宗教局反应情况,要求宗教局依法行政对其未经民主协商程序私自组建的堂管会组织名单不予备案时,宗教局却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顾教会负责人以及广大信徒的强烈反对,执意予以备案。

但是,对于白象基督教堂于08年12月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堂管会组织成员,宗教局却以一个极其荒唐的理由即没有按照宗教局等部门的要求推迟选举时间,故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承认。不仅如此,宗教局也借助黄乐敏被拘留案件对经过选举产生的堂管会组织施压,逼迫他们交出教会行政权力。原来宗教局将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力拿来帮助教会内的少数分裂派夺取教会权力。“管理”意味着白象基督教堂的行政权力必须在宗教局的手里,培养与宗教局的关系走的近,听宗教局的话,愿意充当宗教局的傀儡的人才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质。

如此,我们就能够理解温州乐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门对于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质了。依照温州乐清宗教局、统战部等部门对于当地三自教会的管理逻辑来看,将三自教会塑造为完全的“官办教会”,由宗教局控制教会内的管理组织才是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

三、从“管理”与“纷争”看基督教三自教会的尴尬地位

三自教会是被官方所承认的合法教会,而基督教两会是官方所承认合法的唯一基督教宗教团体,然而即使在三自教会系统里,政府宗教部门的“管理”也干涉到了教会内部的事物,将行政权力延伸到教会内部的企图是造成白象基督教堂产生“纷争”的根源。而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两会本来是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基督教规章来处理教会内部事务的。但是,基督教两会将权力直接让渡给了宗教局,教会内部事务也听命于宗教局,成为了执行宗教局的政策和命令的附属机构。

关于基督教两会的性质问题,金陵神学院的副院长王艾明博士认为: 中国教会目前合法呈现出的行政结构,即“两会”基本上是在中国国家行政结构中的基督教事务社会团体,而不是教会组织。他认为,“两会”的工作必须依法服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管辖和制约。这是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团体和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模式。因此,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机制组成的“两会”,这样一个在政府和公众面前代表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的全国性教会组织却没有教会性!这是很多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5]

王艾明副院长对于“两会”的定性准确而真实的揭露出了三自教会的尴尬地位。一个代表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性全国性教会组织因为被纳入到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体制之内,丧失了教会性,丧失了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和信任的群众基础,还有意的造成了教会内部的“纷争”已达到其行政控制的目的。这不仅不能实现宗教部门为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相反,这种权力的过渡延伸的做法还损害了广大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而基督教两会教会性的缺失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三自教会失去群众基础和信仰的号召力,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政府关于“两会”成为连接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的想法仅仅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因此,王艾明副院长认为解决“两会”的教会性才可以使其成为信徒们的真实代表,也可以最终成为政府和教会之间真正的有信用的“桥梁”。而这个教会性就是马丁·路德所强调的教会本质,就是指圣言得以传证,圣礼得以实施,教会组织的全部权柄爵位必须处在教会之内,而不是教会之上。[6]

回到黄乐敏因白象基督教堂里的“纷争”被派出所拘留的事件里,我们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袒护教会内少数人分裂教会,夺取教会权力实际上就是在教会组织内将政府的权柄置于教会的权柄之上。这种做法不仅是不符合政教分离的原则,而且因其行政权力的滥用将腐败进一步延伸到教会体制内部。这种做法不仅是与胡锦涛主席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而且还人为的制造了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害了社会的健康成长

关注黄乐敏以故意伤害而被派出所拘留一案,不仅仅是对行政与司法部门的依法公正执法的问题关注,也是对中国三自教会真正走向三自,实现政教分离,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明国家的关注。惟愿更多公民的关注,更多信徒的祈祷能够推动中国成为公义之邦,走向真正的和谐。

[1] “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基督教会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对华援助协会,09年04月29日发布。https://www.chinaaid.net/2009/04/blog-post_29.html
[2] 叶小文,“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中国宗教》2005年第1期,转载自国家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ara.gov.cn/GB/others/llyj/685ba87f-528b-11da-85cc-93180af1bb1a.html
[3] 曹志:“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8/107.html
[4] 国家宗教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第79页。
[5]王艾明,“论教会信仰——关于中国新教之教会神学的基本问题的思考”,《金陵神学志》2008年第4期。转载自圣山网:http://www.shengshan.org.cn/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90302/429.html
[6] 同上注。

“白象选举案”与中国基层政教之争——这是一场属灵的争战

白象选举案”与中国基层政教之争——这是一场属灵的争战

作者:钟道

“教会独立于国家之外,教会的每个成员、每个基督徒顺服上帝所设立的国家的权柄,教会作为整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教会监督政府,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教会,而且在信仰上必须服从教会。”这是加尔文的理念,是符合《圣经》的,实际上是继承和明确了米兰的拉丁教父:安波罗修(340-397年)的思想,并且加以发扬光大。——笔者

一、“白象选举案”的由来

2009年3月1日,浙江省温州乐清市白象镇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当地教会信徒黄乐敏一案,其根源是因为2008年12月14日“白象教会”的一场“由全体信徒主导”的民主选举换届工作。

选举结果获得白象教会绝大多数信徒的认同,乐清西片教会区会以及温州众多教会的认定。但是,乐清市宗教局、基督教“两会”和白象镇统战部对本次选举结果不予承认,而获选者却为教会广大信徒认定,于是,落选者就借用宗教局、镇政府和“两会”的力量,说政府不予承认选举结果,又持续在教会中扰乱聚会敬拜秩序,因而引发了此案。以下简称“白象选举案”或“白象选案”。

二、“白象选举案”的评析

“你们要谨慎,若相吞相咬,只怕要彼此消灭了。”(加5:15)我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来看“白象选举案”。

首先是“白象教会”内部起了纷争,有了破口。对于换届选举,是教会内部属灵治理的事务,在选举开始前,作为教会的带领者和牧者,是需要有智慧来平衡各个方面的关系和矛盾的,《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白象基督教会的“民主选举事件”》一文,在《前言》中就指出:“多年来,乐清白象教会一直存在不和谐的局面,[1]为了健全教会的行政管理,平息教会多年来的分裂现状。2008年12月14日白象教会的选举是在少数分裂者的强烈反对,[2]在政府的干预压力下进行了一场‘由全体信徒主导’的民主选举换届工作。”

在《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白象基督教会的“民主选举事件”》一文的附注中:[1] 本文所提及的“白象教会”全名是:“浙江省乐清市白象基督教会”。白象教会有两大系统,就是“家庭教会”系统和“三自”系统的教会。本文提及的白象教会指“三自”系统的教会,她原属于中华内地会,福音最早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由温州花园巷教会传入,她是乐清内地会的总会。全称“白象教会”,现也有称之为“白象老堂”、“白象一堂”。于2000年后开始植堂,堂名为“白象二堂”,由于坐落在白象镇大港村,故也称白象教会大港堂(白象二堂)。

2003年“SARS事件”后又在附近的塘下村设立聚会点,并盖建新堂,现称“塘下堂”“塘下教会”,也可称之为“白象三堂”。[2] 分裂者指的是多年以来一直不尊重教会传统、也不顺服教会属灵权柄。主张切断教会母堂(一堂)和二堂(大港堂)的一切关系,并开始有计划的驱逐在白象(一堂)聚会的部分传道人,并阻止教会的负责同工讲道和行政的参与。并在教会中纷争结党、背后造谣、撒谎、离间会友等恶劣手段,以贬低教会的负责同工。并于2007年私自建立了一个堂管会组织。开始窃取教会的行政权力,企图全面的夺取教会的行政权。本文所指的分裂者主要指的是林恩宝、项仁辉、杨志义、付肇章等数位参与分裂活动的成员。

从上文附注的说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白象教会”在选举开始前,其情况的复杂性、矛盾的激烈性、以及事态的严重性都是难以想象的,在这么复杂的情况和背景之下开展选举工作,真的是需要祷告交通,与和平的方式来平息和败坏“分裂者”的野心和怒气,减少和限制住外界的压力,方好进行。至少也应该是在选举开始之前,把可能的工都做周全了,以避免可能会有的反弹和震荡。如果是实在不能调和,也要本着在主里的爱心,做到仁至义尽,不能仅仅是用简单直接的选举手段。“教会广大信徒认为选举是一个解决人事冲突的有效途径。”而事后的事实是:事态发展到严重暴力冲突的程度。在缺乏“宪政前提”的条件下,以所谓的“民主政治的模式”,也就是“多数对少数专制”的方式,来处理教会内部治理这样属灵的事务,是不合宜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外部的介入。在《哥林多前书》6章1-11节中,保罗专门对信徒说到“在不信主的人面前求审”,是羞耻的事,是大错。“分裂者”“借助‘三自’的人事力量,出卖教会,出卖教友。企图全面分裂教会,排斥驱逐教会的核心同工。”教会在对此详细考察、验证事实的情况下,对于这样的人,就应该驱除出教会,特别是“分裂者”已经严重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把教会出卖给了世界。在这种情况下,首要任务就是执行教会属灵的权柄,与“分裂者”断绝往来,驱逐出教会,而不是开展什么选举工作。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由全体信徒主导”教会的选举,也是不符合《圣经》中教会治理原则的,教会治理应该在牧者和带领者的主导下进行,牧者和带领者是全体羊群的监督者、牧养者和守望者,也必然是教会的主导者。世界政治中通行的“民主选举和多数决定原则”,是不符合《圣经》中所启示的教会内部治理的“代表原则”的。

三、“白象选举案”的复杂性

“三自”作为一场发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运动,是早已终结了的,作为这场政治运动的后遗产物——“三自教会”,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遗留物,在当前新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下,在“不折腾”的大前提下,社会平稳发展和宪政民主转型,已经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这个必然当中,正确的符合《圣经》的政教观在中国要得以确立,《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也为政教分离指明了出路,宗教局是政府部门,“三自教会”是教会机构,政府是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人,而教会则是道德的说教者,也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两者隶属于不同的范畴:一个面对属世层面的事务,一个面对属灵层面的事务,都是由同一世界中的人所组成的。

在这其中存在着很强的张力,教会内部选举、敬拜和牧养是教会内部的事务,需要完全根据《圣经》的原则和教导进行,国家政府部门在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是有责任给予保护和支持,不可以介入到教会内部的选举中来。

宗教局是政府部门,所要管理的是各种各样的宗教和教派,其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维护社会治安,使得有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都能够安居乐业。

基督教“两会”,是一个宗教的协会组织,其职能是代表“基督教教会”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在政治协商中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建设提出道德的、基于《圣经》信仰的建议和议案,而不是反向代表国家和政府来辖制教会。</div><div>中国的统战部门是现执政党的派出机构,是中国一个政党团体的下属部门,其现有的职责是使得中国社会中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团体,都能够支持和赞同现执政党对中国社会的领导和执政。

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与三自教会的“纷争”》一文中,已经指出:三自教会是被官方所承认的合法教会,而基督教两会是官方所承认合法的唯一基督教宗教团体,然而即使在三自教会系统里,政府宗教部门的“管理”也干涉到了教会内部的事物,将行政权力延伸到教会内部的企图是造成白象基督教堂产生“纷争”的根源。而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两会本来是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基督教规章来处理教会内部事务的。但是,基督教两会将权力直接让渡给了宗教局,教会内部事务也听命于宗教局,成为了执行宗教局的政策和命令的附属机构。

“白象选举案”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发生的案件。当我们审视“白象选举案”的时候,不得不充满了忧虑和不安。

四、“两个不可能”的存在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白象选举案”后来的情况将会是如何的呢?

一是“白象教会”在如此尴尬和错综复杂的背景情况下,试图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来保持教会自身的独立性,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是长期以来,“白象教会”自身的属灵权柄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与世界妥协的结果就是,社会进入了教会,而不是教会进入社会,出现了教会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也就习惯性地运用社会的手段,来试图解决属灵的事务,也是不可能的。

如此一来,就有“两个不可能”的存在,也正是因着这“两个不可能”的存在,“白象选举案”就成为值得深入解剖和分析的典型案例。特别是案件的后续发展和变化,也就成为充满了各种各样变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案”

在现今实用主义和物质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打官司”,实际上就是在“打关系”,就是看谁的关系硬,谁的靠山权势大。在“白象选举案”中,很明显的是“制造分裂”的一方,无论是在当地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权势上,都压倒了教会内部得到广大教友信众支持和信任的一方。如此基层政教和教会内部之间的彼此相争相吞,达到了当地公安部门使用强力拘留信徒的地步,实在是让人叹息。

五、对“白象选举案”的七个认识

一是乐清“两会”和宗教局,介入到了“白象教会”的选举当中,在教会内部制造了分裂,破坏了教会内部肢体的和平与合一。第一个认识就是:政府试图对教会的控制,成为了此案发生的第一动因。

二是对于选举的结果没有理由的不予接纳。第二个认识就是,教会向社会妥协和靠拢的结果就是:被社会辖制而丧失了教会应有的独立性。

三是更加深入地干扰了教会信众的敬拜和聚会。(这是对上帝的公然亵渎。)第三个认识是:教会内部的纷争严重的破坏了信仰的纯正性,使得恶者得以在教会内部横行。

四是引发了“言语恶骂和肢体的冲突与对抗”。(这是在教外都不能被允许的。)第四个认识是:罪恶借着那恶者,使得教会失去了良好的见证,一点面酵使得全团都发起来了,如此一来,“白象选举案”就发展成为了中国教会需要警醒和悔改的一面镜子。

五是公权机关(派出所)的介入拘留了被伤害者——黄乐敏弟兄。第五个认识是:无辜者成为了“白象选举案”的受害人,白象教会需要认罪、悔改、祷告,以求主的赦免和恩典。

六是在信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反响。第六个认识是:教会属灵的权柄,不在信众,而是在牧者的手里,社会与教会不分的结果是,教会的全体都会受到亏损,以致于信众成为教会内部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七是破坏了普遍公认的政教分离原则和政教关系。第七个认识是:教会丧失自身应有的,《圣经》所教导的立场,其结果就会被社会政治势力所左右,而背离主的真道。

笔者所列举的以上七点认识的事实出处和来源,是参考了已经发表在互联网上的下列七篇文章:《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白象基督教会的“民主选举事件”》;《政府部门的“管理”与三自教会的“纷争”》;《溫州教會一名教友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请释放被冤枉的黄乐敏弟兄!》;《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基督教会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大批温州乐清市基督教会信徒就黄乐敏弟兄被无辜逮捕发出联名信和呼吁书》。

六、对中国教会的教训

对于“白象选举案”作了以上分辩和认识之后,我们需要考察一下此案对中国教会的教训: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是由各种不同的肢体组成的,是神的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负责对羊群进行灵魂方面的教导和牧养,复活了的主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天国是教会的盼望和指向。有责任在地上传讲悔改和赦罪的福音,引领人归向基督,并要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来,在社会中有好的见证,来荣耀上帝的名。要向下扎根,向上结果。

基督新教在中国有200年的历史,中文和合本《圣经》也在1919年完成了最后的翻译、编辑、出版、发行工作,中国基督教历史的传承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耶稣基督降生在中东犹大地伯利恒的时刻,更可以一直追溯到人类的始祖亚当那里。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认自己是上帝所创造的人,被拣选而成为了神的儿女,得与上帝和好,本于上帝的恩典,因着信心脱离了人类始祖亚当堕落而承担的罪的刑罚与罪的权势,需要委身于基督的教会,成为新造的人。

“白象教会”也不例外,在因选举一案所引发的政教关系矛盾中,从牧长到全体信众,确实都需要反省在灵命成长过程中,有那些得罪神和得罪人的地方,也要认识到这是一场属灵的争战,需要克服因灵性衰败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从天上而来的智慧,靠着主耶稣基督复活得胜的大能,正确的处理好与政府和他人的关系,既要表明立场,也要柔和谦卑,在对照《启示录》中七个教会的光景后,听从圣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都应当听。

七、不间断的祷告

祷告是基督徒最有效的属灵武器,为此我们要不断的祷告和祈求,求神怜悯整个事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白象教会”,更为所有人灵魂的得救与平安祷告。特别是祈求神赐平安与智慧给在患难中的黄乐敏弟兄,求神添加力量给这位弟兄,使他在患难中得到那从上面而来的安慰和智慧,为主打那美好的仗,无论是在患难,还是在试炼当中,都能够靠着主的大能大力,胜过一切的患难和试炼,无论是信心、爱心,还是盼望的心,都能够成长,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经历到属灵争战的得胜。

转载:圣山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