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星期二

鄭樂囯:宗教自治的必要性——以温州家庭教会为例

宗教自治的必要性——以温州家庭教会为例

发布时间: 2011/1/14日

宗教自治牵涉到政教关系的稳定与否。本文谈及宗教自治的问题,主要是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作为例子。[1]温州家庭教会在主权运作和行政管理方面采取自主原则,与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三自”组织保持距离。多年来,温州家庭教会在未被受到政府认可为合法团体的情况下,在夹缝中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本文谈及宗教自治的必要性,期待宗教自治问题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一、宗教自治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宗教自治指的是宗教教徒在自由组成宗教团体后,不受国家的干涉来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务。宗教团体能夠依据自己的教义決定宗教团体的组织架构、人事、教务推动、资金与事业的经营……宗教团体拥有自治行政权,政府不干涉宗教內部事务运作。[2]宗教自治是宗教自由的要求。[3]

    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是什么却没有详加说明。这使得宗教信仰者在宗教实践中与政府宗教部门在实施和贯彻本项规定时,埋下了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冲突的可能性。[4]对信仰者而言,宗教信仰自由不只是存在于个人内心或头脑意识形态的思想精神活动自由,也包括其信仰进行外在的、有形的、有组织的、群体的活动自由。就基督教而言,教会的教义、传福音以及教产的落实三个方面都必须受到尊重。外在的宗教活动是内在精神活动的外在表现,两者密不可分,同样重要。没有宗教实践与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只是抽象的、空洞的、没有意义的自由。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内心信仰的自由,且包括开展宗教实践与活动的自由。[5]
 
    二、教会自治的圣经和神学基础
 
    家庭教会对宗教(教会)自治的问题看法取决于其对“教会”的本质性理解,对教会论的认识则基于对圣经有关教会和教会论神学的理解。此外,教会不愿意政府干涉教会内部事务和人事安排,也是出于信仰的良心。这几个因素是家庭教会主张宗教自治的要素之一。
   
    从“教会”的字义看, 教会这名称由希腊文κυριακος,字意是“属于主的”,[6]在马太福音书十六章和十八章十七节出现,而新约中“教会”的意义从古典希腊文和旧约延伸而来,希腊文中εκκληδια指一个城邦的聚集,但也有三次被用来指向一个宗教性团体或祭仪公会。 教会通常被神学家约化为一句话,教会指“被上帝呼召出来的一群人”。这种解释指出了教会有神圣的特征,具有“上”的向度,又因为教会由信徒所组成,故具“下”的群体性向度。也就是说教会乃由“上”到“下”而来,这里隐含着教会是由耶稣基督所设立,教会的权柄来自于耶稣基督,并由祂来掌管,故教会应该委身于耶稣基督。
 
    教会自治也建立在耶稣基督和圣保罗的教导上。马太福音书指出教会由耶稣所建立的,耶稣说:“我要建立我的教会”。[7]聖保罗也强调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在圣经新约保罗书信中,保罗指出万有都服在耶稣的脚下,耶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基督的身体。[8]基督是教会的头,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顺服基督,要献给祂。[9]这些经文直接描述教会和耶稣基督的关系是“头”和“身子”的关系,这种观点奠定了家庭教会在教会主权论上坚持教会顺从基督为元首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教会神学也基于耶稣基督的教导:“凯撒的物归当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发展出政教分离的原则。[10]也就是说教会拥有主权,国家抑或政府也拥有主权,两者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政教分离原则,教会与国家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家庭教会之所以不愿意加入“三自爱国会”,撇开宗教部门的直接干预,就是为了让教会在自己的范畴内掌有主权。同理,教会的地位不是政府批准的,而是上帝赋予的,教会拥有自己的组织,行政管理和信仰告白,并自由的实践自己信仰。据此看来,政府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它不能干涉基督在教会里的主权。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多样性,也就是基督在地上的有形教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自由和主权。值得一提的是,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影响两者在某些领域可以取得协作,教会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对社会、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政府和教会之间当存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氛围。宗教(教会)和国家(政府)需要认识到他们各自属于不同的范畴,但都有责任关注相同的民众。两者的合作建立在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签署的条款明确的条约基础之上。这一条约体系反映了国家与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11]故此,政府的主权与教会自主权共同存,相互制约。[12]总之,教会和政府彼此独立、政教分离并协作,同时,国家权力受到个人信仰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13]
    
    由上得知,家庭教会之所有主张宗教自治不是出于宗教之外的其他目的,而是基于他们对教会词义以及教会论神学所致的信仰理解。若加入政治性组织或接受宗教部门的干预则有碍于他们的信仰良心,将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因为教会首先顺从的是耶稣和教会内在治理的原则。
 
    三、温州家庭教会宗教自治的现状
    
    温州教会有一百四十年左右的历史,家庭教会的名称出现与八十年代“三自”的复出有关,从历史的角度看,温州家庭教会的根源应该更早,而基督教会最初的形式也以家庭教会的形式面世。[14]在温州,家庭教会是对所有非加入“三自”会的教会之总称。在一段长时期里,家庭教会未向政府登记注册,时常面临被取缔的问题,通常在基督徒家里或教堂里举行聚会,在特殊情况下,聚会也采取隐秘的方式进行。在温州,家庭教会主要分布在各大城镇和农村,通常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主日聚会。[15]
 
    从某个角度,多年来,温州家庭教会已经基本上实现自治,因为家庭教会在宗教管理的体制外运转的。家庭教会的教义不受政府的约束和干涉,多年来一直秉承基要主义的信仰,这不像“三自”教会那样一度推行官方主导的神学思想建设。在经济方面家庭教会依赖本土信徒的自愿奉献,在人事方面,教牧人员的主日“派工”,施行圣礼,选拔同工等人事安排,以及教会的行政运作相对而言都比较自主的。一般性的教会活动不会受到特别的干扰,尤其是圣诞节的节庆、信徒去世后的追思礼拜、一般的培灵会以及在教堂内的福音布道都是公开进行的。从家庭教会的整体看来,教会是相对独立自治的,只是尚未获得充分的自治,从而教会必须以灵活多变的方式去应变各个阶段的政策或政府部门的干扰。
 
    目前,由于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的干预,造成家庭教会的自治不足,以致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家庭教会。例举为下:
    
    第一、教会的人事机制转型困难。温州家庭教会的人事安排尚处于非公开的讨论范围中,多数地区的教会有赖于少数领袖的权威管理,只要领袖不主张转型,教会也就难以进行全面的机制变革。大多教会停留在家长制权威型的阶段,这使得教会的权利过于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此外,再加上领袖的威望过高,又缺乏透明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而部分领袖有滥用权威的现象,有个别的领袖借用他们的权威向会友集资,造成重大的几件经济纠纷案件。[16]
    
    第二、圣职的按立问题。由于许多已经受过按立的牧师在八十年代“三自”复出后都留在“三自”教会中,故家庭教会的按立传承出现断层现象。目前,神职人员的按立成为温州家庭教会一个棘手的问题,关键在于按牧的职权在于谁?究竟有谁来按立圣职人员?因为家庭教会在“三自”的体系外运作,故少数教牧有出现接受海外团体的圣职按立。然而,这在家庭教会内部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难以开展规范的神学培训。由于政府以及宗教部门的管制使得教会无法进行规范化的神学教育,被迫转向“地下”开展圣经和神学培训,然而,这类的培训难以提高规范化的“学院式”的培养教牧人员。故提高传道人的资质,如何储备师资,筹建神学院校培育传道人是温州家庭教会的当务之急。
    
    第四、家庭教会合法地位认可的问题。虽然家庭教会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家庭教会主日崇拜能正常进行,但是家庭教会其他的活动随时可能被冠上“非法聚会”的名义受到宗教部门的干扰,以致许多活动经常在举行一半时被迫停止或者隐秘的转移。[17]此外,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放心,也不愿意经过“三自”的渠道审批,致使某些区域的聚会场所长期无法登记,即使登记了教产也挂在“三自”的名下。而温州的许多教堂多以厂房的名义盖建而成,一旦政府的某个新政策下来,这些教堂就成了牺牲品,其中有被“炸掉”的例子,而活动产所是基督徒自由敬拜上帝的重要场所。
    
    第五、潜在不稳定的因素。家庭教会若继续以非公开或非完全自治的形式运转,潜在的不稳定的因素有可能出现。例如:异端东方闪电组织就是利用家庭教会非公开聚会的特点大肆进行干扰,温州某家庭教会的领袖就出现被此组织掳走的例子。故温州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不得解决,教会隐形的问题将继续存在,而实行宗教自治将能改善目前的负面状况。
    
    第六、信仰实践受限制。虽然表面上温州教会比较公开化,但具体的信仰实践仍然受到限制。例如:教会仍然不能自由的在教堂场所外进行以教会的名义进行慈善工作等。此外,教会也不能自由接待外宾,进行教会活动的信息交流,这些限制违背教会聖徒相通的认信原则。
 
    四、温州家庭教会对宗教自治的刍议
 
    由于温州家庭教会的自治仍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得自治难以全面的落实下来。而宗教自治对教会和政府而言,都有诸多方面的优点,也是政教关系正常化的关键,政府认可宗教自治是恢复政教分离原则的必备步骤。
   
    (一)政府需去政治化的重新定位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没有充分享有自治,宗教活动自由受到限制往往是因为政府对教会有政治化的假设。这些旧思维有必要予以更新而调整,政府应放弃“冷战”思维。既然家庭教会秉承的是政教分离原则,那么,政府不应将家庭教会政治化。家庭教会作为上帝国的一部分,在本质上不当属于这世界的,乃属于非政治性的信仰团体,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18]有学者指出:“家庭教会是宗教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自身不会也不应该被政治化,成为政治的附庸或政治斗争的工具。”[19]也有学者指出:应将家庭教会看成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把家庭教会的活动看成是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精神需求问题。[20]这样的观点确立家庭教会的定位,有利于调整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决策,实现家庭教会的自治。
   
    (二)政府当简化家庭教会准入机制
   
    目前宗教团体的审核、批复程序过于繁琐,而且,政府以登记作为变相的限制家庭教会信仰的手段。登记后的教产一律在“三自”的名下,而实际上,按照教会原则,政府应该给予家庭教会购买地产的权利,而教产归属权属于教会团体。政府应该认可家庭教会的合法身份,实行无审核制的登记制度,免去各种苛刻的附加条件,在政府部门进行简易的备案性质的登记。
   
    (三)政府应全面尊重基督教教义
 
    基督教会的教义包括了一系列的信仰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宗教部门当放弃对教会神职人员地域范围活动的限制,取消“三定”的地方政策,认可神职人员跨地区的自由往来,包括一切与信仰有关的交流活动。尊重教会的自主权,为了保持家庭教会教义的纯正和福音的宣讲,政府当认可家庭教会之间的彼此的联合,例如:教会可以宗派特色自愿组合。在神学教育方面,可以按照各自的教会传统和神学特色创办神学院校,储备新一代的教牧人员,让教会以自主、公开的方式进行神学教育,培养教会的教牧人员。这样有利于教会的交流、共同的抵制异端,维护纯正的教义,也有利于教会的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让家庭教会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基督教的信仰需要在人群中实践基督的爱,也就是让基督徒发挥“光”和“盐”的作用,给社会提供精神信仰资源。故政府应让教会在教堂场所之外举行公共关怀活动,以教会的名义从事扶贫、救济、医疗、教育、环保、心理关怀等方面的共同服务,在社会上设立慈善机构、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慈善和社会关怀的项目。[21]目前温州教会在社会上合法进行社会公益活动的慈善团体非常少,如果让家庭教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公开以教会名义的慈善,将有助于社会的积极发展。
     
    五、结论
 
    宗教自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包括内在信仰的权利,也包括根据其信仰实践的权利。在温州有很多人已献身于宗教信仰,故给予信徒充分的空间以践行他们的宗教,可以消除他们的压力,由此带来和平与稳定。而家庭教会期待完全自治是基于自己对信仰的理解,视教会自治为信仰的范畴,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宗教自治是政教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与宗教应该在很多领域进行合作,采取相互信任合作态度。宗教和国家都当认识到他们各自属于不同的范畴,而合作需要建立在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签署条款明确的条约基础之上。这条约体系反映了国家与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22]相信完全实行宗教自治将有利于国家、社会、以及宗教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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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艾利克森著:《基督教神学》(卷三),蔡万生译,台北:华神出版社,2002年。
2. 道格拉斯·F·凯利著:《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
3. 圣经中英对照本,上海: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社,2008年。
4. 亚伯拉罕·凯波尔 著:《加尔文主义和政治》,王兆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
5. 陈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http://www.npf.org.tw/particle-1093-1.html。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6. 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http://www.artblog.cn/blog.asp?name=mountains
7.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院网。
8.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
9. 刘平:“家庭教会及其世俗政治秘密”。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258,载维真网。
10. 刘澎:建立宗教特区—让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21955。天益网。
11. 刘澎:“如何看待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评论网。
 
注释:

[1] 在许多基督徒看来,基督教不当归属于于宗教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本文则将基督教  家庭教会放在宗教的讨论范畴,这样是为了便于以家庭教会的角度谈论宗教自治问题。
[2] 陈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http://www.npf.org.tw/particle-1093-1.html。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3]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
[4]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天益网。
[5] 姜时华:《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5707。天益网。
[6] 艾利克森(Millard J.Erickson):《基督教神学》卷三,蔡万生译(台北:华神,2002年),278页。
[7]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16:18节。
[8] 圣经新约以弗所书1:22-23节。
[9] 圣经新约以弗所书5:23,24,27。
[10]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书22:21。
[11]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
[12]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和政治》,王兆丰译(北京:华夏,2006年),292页。
[13] 道格拉斯·F·凯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81页。
[14] 家庭教会在源生的意义上是指,因为居住条件、参加聚会的人数或者其它物质条件的限制以及/或政治因素而没有固定的教堂建筑物,只能在基督徒家中举行聚会的一类教会。仅仅从这种含义来看,自从基督教创立以来,家庭教会就一直存在,而且基督教会首先是以家庭教会的形式面世的。刘平:《家庭教会及其世俗政治秘密》。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258。维真网。
[15] 家庭教会的分布主要以乐清、瑞安、永嘉桥头以及市区等地为主;而苍、平两县、瑞安市区大多属于“三自”的名下;而温州藤桥、娄桥、梧田、永嘉乌牛的大部分教会在“三自”名下,但相对比较独立。近年,温州、瑞安、瓯北出现几所走宗派倾向的家庭教会。
[16] 在温州家庭教会中,几年来,曾有数次领袖借用权威向会友进行集资的现象,后来造成不同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教内外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17] 在温州,主日学数度被勒令关闭,课室里的桌椅被强制搬走,捐给希望工程去了。教会的夏令聚会都是提心吊胆的隐秘的举行,以乐清的一间教会为例,夏令聚会数度受干扰,2002年的夏令聚会政府宗教部分联合镇政府和派出所前来勒令停止聚会,将数名传道人带到派出所和公安局接受询问,连怀孕数月的妇女也不放过。
[18]《圣经新约约翰福音书》第18章36节。
[19] 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http://www.artblog.cn/blog.asp?name=mountains。中福圣山博客。
[20] 刘澎:《如何看待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评论网。
[21] 刘澎:《建立宗教特区—让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21955。天益网。
[22] 格哈特· 罗伯斯:《世界宗教比较立法研究——以欧洲为视角》。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1
 
(本文原载自:《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文鏈接:普世社會研究所  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67

本文稿《宗教自治的必要性——以温州教会为例》發言于:中国国务院民族研究所主办,普世社会科学研究院协办的《基督教与和谐社会——中国家庭教会问题研讨会》,收集在《中国宗教问题研究》一书中(2008年)。

刘同苏牧師:北指的风向标 ──记中国官方首次家庭教会问题专题研讨会

北指的风向标

──记中国官方首次家庭教会问题专题研讨会

刘同苏

南来的风总是携著暖意与滋润,那是解冻和返青的先兆。

一、会议实记

2008年11月21至22日,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主办单位),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协办单位),於北京联合举办家庭教会研讨会,主题为“基督教与社会和谐研讨会──中国家庭教会问题专题讨论”。笔者作为特邀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的主办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一个政策研究机构。不同於一般的学术研究机构,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实情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目的在於辅助政府决策。该中心下属的民族发展研究所,原名为民族与宗教发展研究所,主要研究少数民族与宗教问题。

协办单位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是研究宗教政策问题的民间机构,主要关注宗教管理领域,诸如宗教立法以及宗教政策的制定。因此,该所与官方的研究机构和家庭教会,都保持著密切的关系。

此次会议的与会者,来自四个方面∶

(1) 官方研究机构的官员∶包括民族发展研究所的所长赵曙青,和副所长胡建清。

(2) 官方研究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包括该领域的著名学者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高师宁(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李向平(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学者范亚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张守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以及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大学从事该领域研究的研究生。

(3) 民间研究机构的学者∶诸如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曹志(普世社会科学网主编)。

(4) 六位特邀的家庭教会成员∶游冠辉、江登兴、刘同苏(北京),张义南(河南),郑乐国、颜新恩(温州)。

研讨会的第一场,题为“家庭教会专题报告”,由两位非基督教学者发言、报告。

第二场则是“回应与评议”,发言者为三位基督教学者。

接下来的各场,采取发言与问答的形式,其主题依次为“农村家庭教会”、“城市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与政府”、“家庭教会与社会”、“家庭教会与法治”。

最後一场,由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发表综述。

开幕式与闭幕式,都由民族发展研究所的所长致词。

笔者应邀参加了第二场的评议,并在“家庭教会与政府”一场,作了报告。

在会议之前,在京的与会基督教学者聚会、协商,且为会议祷告;在会议期间,亦每天早晨一同灵修,并为该天的会议祷告。

二、会议的起因

一位官方研究机构的学者,在主持一项大型农村社会调查项目的时候,发现家庭教会不仅深深地根植在农村社会之中,而且正在主导农村的社会文化走向。这位学者将调查结果呈交给一位最高层领导,不久,中央指示宗教局、公安部、新华社,对家庭教会发展的情况予以调查。在此背景之下,便召开了此次国务院系统关於家庭教会的研讨会。

这次会议的召开,看似有偶然因素,其实是以社会巨大变化作为背景,而与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现实运动紧密相连∶

1. 家庭教会在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家庭教会通过长期十字架上的坚守,最终在主流社会里面,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如果将家庭教会排除在外,那麽对现今中国社会的任何描述,都是不完整的;任何合法秩序,如果排除了家庭教会,这种秩序就不够合法;任何政治权力,如果不能管辖主流社会中如此重要的部分,就不具有全民性。因此,政府需要开始认真面对家庭教会。

2. 市民社会初步形成

如果我们认为政府政策的变向,仅仅是家庭教会自己争取来的,那就是忘记了上帝的恩典。上帝通过家庭教会做工,也通过整个社会做工。市民社会的逐渐形成,为家庭教会在主流社会里面的兴盛,提供了条件和帮助。

只有当一种自由在社会上成为普遍的时候,该自由才不是特权,而成为民众的权利。如果限制这一自由,即使是对一部分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权利的侵犯。家庭教会坚守信仰的自由,促成信仰自由上升为社会的普遍权利;而整个社会拥有的普遍权利,又反过来为家庭教会的信仰自由背书。

换言之,现今家庭教会的问题,已关乎整个社会的普遍权利,因此政府不得不将其放在桌面上解决。

3. 政府的非意识形态化

所谓“政府的意识形态化”,就是政府使用国家机器(法律、制度、执行机构,例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关),在整个社会里面推行自己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的关键,不在於何种意识形态,而在於“使用国家机器推行”。

以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政府使用国家机器向整个社会推行自己的意识形态,家庭教会就没有希望实现合法化。而现今政府的非意识形态化,是家庭教会逐渐合法化的原因之一。

家庭教会在主流社会里面的实力、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政府的非意识形态化,构成了家庭教会走向合法的社会基础。上述的三种社会运动并不是孤立发展的,而是彼此交互作用。比如,正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压力,才迫使政府在意识形态控制上退缩(即非意识形态化),而政府控制的退缩,又反过来给了市民社会更大的发展空间。又如,家庭教会对信仰自由的坚守,成了市民社会形成的先导,而市民社会的形成,又反过来成为家庭教会的外部支持。

此次会议,虽然是一个不大的社会事件,却反映了整个社会发展的整体动向,以及家庭教会在这一动向里面的地位。

三、会议的实质内容

这次会议的首要特徵,是坦率。各方没有保留地阐述了自身的立场,没有一般官方研讨会的官样文章,也没有害怕政治压力的迂回表达。与会基督徒坦坦荡荡的胸襟,学者们追求真理的学术良心,官员开放的倾听态度,为会议奠定了坦诚的基调。

当初接到会议邀请时,笔者向主办者表示∶若会议仅仅在有限制的套套里面打转,笔者就没有必要参加。会议举办者向笔者保证,这是一个说真话的会议。事实也证明,确是如此。甚至,少数与会者言辞的直率与激烈,超出了笔者的想像。

笔者认为,会议主要完成了四个方面的任务∶

1. 报告了家庭教会蓬勃发展,国家现有宗教管理制度却严重滞後的实际情况

实情报告构成了本次会议的中心内容。原因很简单,解决问题要以了解实情为前提。目前由於政治的原因,大家(包括政府的决策者)连实情都不了解,更谈不上妥善处理问题了。

会上首先报告了家庭教会发展的规模。对现今家庭教会人数,据与会者所提供的不同的统计数据,最少为4,500-6,000万,最高为1亿以上。有趣的是,所有数字统计都来自非基督徒学者。面对这“巨大的数字”,非基督徒学者兴奋地谈论著,而基督徒学者早已知晓这些数字,脸上都挂著善意的微笑倾听、讨论。

其次报告了家庭教会在地理与文化上的分布。在此方面,基督徒再次显示了研究的领先。大多数非基督徒学者的研究对象,仍然是农村家庭教会(而基督徒学者已经转向城市家庭教会),且未能捕捉住教会发展的中心与前沿,因而不能正确地评估全局的发展情况。

比如,按照某些学者的调查,东北地区甚少家庭教会。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其调查手段只局限於农村的调查网,而东北地区的家庭教会,主要是大型企业工人类型的教会。错误的调查方式,自然导致统计数字出现偏差。

不过大多数与会者都同意,家庭教会已经遍及全国城乡以及所有的社会阶层。

第三,报告了“成因与走向”。几乎所有的与会者都认为,家庭教会的兴盛与社会转型有关。只是,不同的学者,对转型的层次与方面有不同的看法。工业化或都市化的要求,整体文化转型时对构成文化基础的信仰之需要,政府在治理结构转型时的无力┅┅尽管涉及的层面有深浅之分,但所有人都认为,信仰的兴盛,是此次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

除了一位参与地区调研的研究生,把家庭教会的崛起看作功能性的,从而是偶然的短期现象,绝大多数与会者都表示,家庭教会的发展,与未来社会的建构有关,因此是结构型的长久现象。基督徒学者更进一步指出了家庭教会崛起的精神机理,例如十字架道路塑造了内在生命坚实的家庭教会。

第四,报告了家庭教会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和社会影响力。对家庭教会社会影响力的讨论,主要集中於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精神方面,包括未来社会建构的精神内核,社会转型期失落时的精神寄托。

社会道德方面,对负面社会现象的抑制(比如,妇联或工会已经不再介入离婚事务,教会对此却有相当的影响力)。

社会服务方面,包括扶贫和救灾。汶川救灾构成了一个讨论热点。与会者提到,在数百万人次的志愿者中,半数以上是基督徒。目前仍然坚守在灾区的志愿者,绝大多数也是基督徒。相形之下,台湾一家著名宗教团体携媒体热潮进入灾区,热潮一过便立即撤出,而教会却持续为灾区奉献了100亿以上的人民币,仅北京的一个家庭教会,为灾区第一次奉献就达20万人民币。

政治方面,包括民主建构中的作用,维权运动的参与。在目前500万NGO(非政府组织)中,有80-100万个属於家庭教会,而且组织程度最好,财政实力最雄厚,与世界联系最密切。

除了个别提到民运人士可能利用家庭教会,农村基层官员害怕失去权力,绝大多数会议报告,都特别强调家庭教会对於目前社会秩序的建设意义。

第五,是讨论家庭教会的内部结构问题。一些报告指出,农村家庭教会组织松散,有被邪教异端利用的可能。另一些报告则显明,城市家庭教会崛起之後,家庭教会内部结构有完善化的趋势。

与会者一致认为,目前的宗教管理制度,远远落後於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是半个多世纪以前制定的,目的在於限制并最终消灭宗教。该制度目前处於无效的地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该制度对五千万或一亿的家庭教会成员,完全没有管辖效力。而执行的官员,或是竭力推行不可行的规定而激化社会矛盾,或者无可行规章制度因而束手无策,或者为回避执行而无视或歪曲事实。

宗教局与“三自会”,是以往政府在意识形态化时期,为控制民众信仰而设立的机构。当政府开始非意识形态化而从民间社会撤出的时候,这些机构为生存,必然持反对态度,并且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决策者隐瞒和歪曲事实。这样一个无视宗教发展现实,并且对上、对外歪曲实情的机构,怎麽可能管理宗教呢?若不改革远远落後於社会发展现实的宗教管理体制,整个国家制度就存在巨大漏洞。

2. 表达了家庭教会的基本立场(底线)

对家庭教会的基本立场,在场官员的表现是尽力聆听、试图理解,并鼓励提出建设性的方案。

在整体上,非基督教学者都对家庭教会表示了同情,但对家庭教会的了解尚不够深入,一些人的视角仍旧受到专政时期的思维方式束缚。

在家庭教会方面,少数学者表现了激进的态度,提出政府必须立即彻底改变现存宗教管理制度。

来自农村家庭教会的人士则表示,不会前往政府登记。首要原因是,不登记也不会影响家庭教会的发展,家庭教会生存靠的是基督的十字架。以前迫害一下,我们发展到八千万,再迫害一下,我们就会发展到八亿。其次,去了也是白去,政府反正不会允许家庭教会独立登记。如果登记是为政府备案,公安局不早就给家庭教会登记了吗?

另外,农村家庭教会的人还谈到教会在登记方面的底线∶一是不在“三自”登记,因为信仰不同;二是不与佛教、道教、回教为伍,因为“我们是信仰,不是宗教”。

绝大多数家庭教会的人赞同如下立场∶家庭教会有属天的超越渊源,从而,家庭教会的生存不依赖登记。合法或非法,从本质上不会影响家庭教会的发展。但家庭教会也不反对登记,如果政府能够真正按照宪法,不附加条件地赋予登记权利,家庭教会也会乐於登记,并由此而更合法地在主流社会中传扬福音。

此次与会的家庭教会代表也认为,家庭教会的底线是∶如果政府利用登记来干预信仰,则坚决抵制登记(原话是“家庭教会宁死也不会登记”);如果政府不试图以登记控制信仰,将自己的管辖保持在维持公共秩序的范围以内,则许多家庭教会愿意去登记,以遵从圣经的教导,在不违背信仰时,服从在上掌权者。

3. 提出了改革的方案

此次会议,重点在於报告现状、提出问题、表述立场,至於如何改进,反倒是最薄弱的。少数学者(包括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提出了激进的改革方案,包括取消不符合民主宪政结构的宗教局和“三自会”,废除违宪的宗教管理条例,等等。这一类方案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却也表明了未来的理想走向。

有学者比照以往经济体制的先例,提出了试行宗教特区的方案。有回应者指出∶温州早就是宗教特区了。

也有学者指出,对家庭教会的现行管理,实际上是运用了不成文法(惯例),类似於法律上的因循判例。因此,在成文的宗教法出台以前,可以先明文确定这种惯例管理方式及内容,使管理有(不成文)法可依。

另有人提出,此次会议只有从事研究或学术管理的人员参加,若想有真正的意向交流,需要家庭教会领袖与政府决策者定期会面。

一位学者还提出了分步登记的方案,即先让条件成熟的家庭教会登记。但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激烈反对,认为该方案会分裂家庭教会。

4. 讨论家庭教会的性质和定位

与会者一致认为,要正视并且重视家庭教会的存在,不要一提“家庭教会”就过敏。家庭教会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正常宗教生活,不是少数人制造的政治阴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而不是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至於有人忧虑民运人士可能操纵家庭教会,家庭教会的学者反复解释,家庭教会是按照圣经办事的信仰团体。无论什麽人,只要不按圣经办事,家庭教会就不会听他的。所以,即使有人企图利用家庭教会搞政治,也不可能实现。

四、对会议回应的回应

对於政府的意图,教会内部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猜测。一种猜测是,此次会议显示,政府将很快实行更为开放的宗教政策。对此笔者认为,该会议只是政府了解实情的一个尝试,离最终决策还有很长的路。

另一种极端,认为此次会议完全是政府引蛇出洞,或者试图招安。对此笔者认为,在市民社会初步形成并对政府产生压力的时代,政府不可能控制一切。政府既然无法随意控制社会宗教生活,就必须了解社会宗教生活的实际情况,以便调整自己的宗教政策。正是基於这样的现实,政府举办了此次会议。

有些人把这次会议比做50年代教会对政府的依附,这是非常不贴切的。50年代与政府的会面,教会人士是躬身而去的,而此次家庭教会的弟兄姐妹是站著去的。在整个会议期间,没有任何家庭教会的与会者放弃圣经的立场,反都按照圣经,直言不讳地提出了正当的要求。

有三位与会者来自北京的同一个教会,该家庭教会在2008年5月,被政府以“非法聚会”的名义取缔,而整个教会毫不退缩地坚守到今天。在会议上,三位弟兄都毫无惧色地直述圣经的立场和基督徒的权利。

来自河南家庭教会的弟兄,曾经为主坐监,在会上仍慷慨激昂地为主作见证。连与会的官员都感叹道∶“这是一个真正有信仰的人。”

没有人能确切知道此次会议带来多大影响,但与会的弟兄姐妹,已经在会上见证了主的荣耀。若有人身处安全之地,却指责在险境中坚守的弟兄“投降”,那真是罔顾事实了。

据笔者所知,绝大多数的弟兄姐妹,对此次会议的回应,是适度的欢迎,却不抱过分的期待。感谢主,让中国教会以成熟的心态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作者原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先後在康州及纽约牧会。现居美国旧金山。

就“张凯案”致温州(浙江)教会和基督徒的劝勉

就“张凯案”致温州(浙江)教会和基督徒的劝勉

亲爱的父老长辈、主内弟兄姊妹、同工同道:愿主的恩惠、平安归于我们!

自2014年2月27日至今,浙江省大规模拆毁基督教堂十字架已有两年之久,期间超过1500个十架被拆,多名牧者失去人身自由,教会经历了极大的试炼。然而,上帝总是给我们开出路,使我们能忍受得住(林前十13)。“感谢神!常率领我们在基督裡夸胜,并藉着我们在各处显扬那因认识基督而有的香气。”(林后二14)

2016年2月26日,温州又出现令人不安的新现象。地方当局在电视中播放“张凯案”录像,播放了我们的弟兄张凯律师在被羁押半年后“被认罪”的画面,同时,数位曾与张凯一齐坚守十架、同受羁押的弟兄也出现在电视中,他们的约谈被刻意剪辑成为“控诉”材料,我们无法还原其中的真实场景。

我们吁请温州当局停止这种电视“认罪”,以及任何胁迫或误导他人“控诉”其他基督徒这一违背法治原则和信仰良心的做法。同时,我们郑重地向所有温州(浙江)教会和基督徒公开宣告:张凯是一位敬虔的基督徒,委身于北京守望教会,他多年来使用法律专长协助教会维护自身权益,是服侍教会的忠心仆人。

自前年4月温州永嘉“三江教堂”被拆后,温州教会面临十架全面被强拆的威胁,众圣徒奋起守护。张凯弟兄受邀远道而来,启用法律程序协助教会摆脱困境,共度难关,有效遏制拆十字架的势头。2015年8月26日深夜,张凯因此在温州鹿城下岭教会被当局带走羁押至今。

我们是十架教案的亲历者,有责任呼吁温州及浙江教会保持灵性警觉(约壹四1),识破恶者企图挑拨离间、愚弄圣徒的诡计。求主赐予我们分辨的智慧和拒绝配合负面评论弟兄的勇气(出二十16),这些是我们敬畏上帝之人的本份。

为了防止教会中再次出现上世纪“控诉大会”的历史悲剧,为了基督的身体不再次被猜忌与伤害撕裂,我们请求各教会在祷告中响应:拒绝作虚假见证,忠于我们同为圣徒的认信,竭力履行基督耶稣赐予的彼此相爱的命令。

如果我们因受外力胁迫的恐惧而违心作出被利用的控诉,唯求主怜悯赦免,恳求主收去祂的忿怒之杖。若是我们中间有人故意卖主卖友,置圣教会和圣徒于羞辱之中,此等人当受主的责备,众教会理应引导劝勉与警戒。

我们牢记圣经的教训,“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二17)但我们理应拒绝国家崇拜,在面对上帝和人间的权势必须做出抉择时,我们毫不犹豫地宣告:“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

在这艰难的时期,让我们同心仰望祷告:“坐在天上的主啊,我向你举目。看哪,仆人的眼睛怎样望主人的手,使女的眼睛怎样望主母的手,我们的眼睛也照样望耶和华我们的神,直到他怜悯我们。耶和华啊,求你怜悯我们,怜悯我们!因为我们被藐视,已到极处。我们被那些安逸人的讥诮和骄傲人的藐视,已到极处。”(诗一百二十三1-4)

愿主坚固我们众人的信心,为主继续打那“美好的仗”(提后四7);恳请诸位为我们的弟兄张凯律师(北京)、张崇助牧师(温州平阳)、顾约瑟牧师(杭州)、包国华牧师(金华)夫妇,以及数位身陷囹圄的浙江牧者和众教会祈祷;并殷切盼望浙江、温州众圣徒能够警醒守望、连为一体、勇敢智慧、诚实无伪,阿们!

在主耶稣里

共同联署人:

包志清牧师(浙江龙泉教会)
陈金罕(崇基神学院神学生)
陈道德(温州乐清白象教会,北美教会)
崔约瑟牧师(北京爱加倍教会)
曾淼(北京守望教会)
傅秋花姊妹(浙江龙泉教会)
回地(北京天主教会)
胡健行(长沙新泉教会)
纪孟子(温州苍南五凤石盘教会,神学生)
何舜(广州同路人教会)
李萌长老(青岛宣信教会)
李晓明律师(北京教会)
刘贻牧师(圣约瑟教区基督堂)
林景国(温州苍南下溪教会)
李萌(华大团契)
李圣风牧师 (北京城市复兴教会)
毛志斌(丰收神学院神学生)
王赛鹏(崇基神学院神学生)
汪晓丹(洛杉矶晨光福音教会)
王震静(温州龙湾教会)
王芳(武汉生命教会)
王超翰(温州平阳腾蛟一堂,万隆福音神学院学生)
许克望(天主教纽约法拉盛圣迈克教堂)
叶忠诚(意大利温州教会)
张清色(温州平阳腾蛟一堂)
郑乐国(温州乐清白象教会,北美教会)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