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治牽涉到政教關係的穩定與否。本文談及宗教自治的問題,主要是以基督教家庭教會作為例子。[1]溫州家庭教會在主權運作和行政管理方面採取自主原則,與政府宗教部門以及“三自”組織保持距離。多年來,溫州家庭教會在未被受到政府認可為合法團體的情況下,在夾縫中尋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本文談及宗教自治的必要性,期待宗教自治問題能得到妥善的處理。 一、宗教自治的基本概念 一般來說,宗教自治指的是宗教教徒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的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 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宗教團體擁有自治行政權,政府不干涉宗教內部事務運作。[2]宗教自治是宗教自由的要求。[3] 我國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二條雖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定義是什麼卻沒有詳加說明。這使得宗教信仰者在宗教實踐中與政府宗教部門在實施和貫徹本項規定時,埋下了由於理解不同而產生衝突的可能性。[4]對 信仰者而言,宗教信仰自由不只是存在於個人內心或頭腦意識形態的思想精神活動自由,也包括其信仰進行外在的、有形的、有組織的、群體的活動自由。就基督教 而言,教會的教義、傳福音以及教產的落實三個方面都必須受到尊重。外在的宗教活動是內在精神活動的外在表現,兩者密不可分,同樣重要。沒有宗教實踐與活動 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只是抽象的、空洞的、沒有意義的自由。換言之,宗教信仰自由不僅包括內心信仰的自由,且包括開展宗教實踐與活動的自由。[5] 二、教會自治的聖經和神學基礎 家庭教會對宗教(教會)自治的問題看法取決於其對“教會”的本質性理解,對教會論的認識則基於對聖經有關教會和教會論神學的理解。此外,教會不願意政府干涉教會內部事務和人事安排,也是出於信仰的良心。這幾個因素是家庭教會主張宗教自治的要素之一。 從“教會”的字義看, 教會這名稱由希臘文κυριακος,字意是“屬於主的”,[6]在 馬太福音書十六章和十八章十七節出現,而新約中“教會”的意義從古典希臘文和舊約延伸而來,希臘文中εκκληδια指一個城邦的聚集,但也有三次被用來 指向一個宗教性團體或祭儀公會。 教會通常被神學家約化為一句話,教會指“被上帝呼召出來的一群人”。這種解釋指出了教會有神聖的特徵,具有“上”的向度,又因為教會由信徒所組成,故具 “下”的群體性向度。也就是說教會乃由“上”到“下”而來,這裡隱含著教會是由耶穌基督所設立,教會的權柄來自於耶穌基督,並由祂來掌管,故教會應該委身 於耶穌基督。 教會自治也建立在耶穌基督和聖保羅的教導上。馬太福音書指出教會由耶穌所建立的,耶穌說:“我要建立我的教會”。[7]聖保羅也強調基督和教會的關係。在聖經新約保羅書信中,保羅指出萬有都服在耶穌的腳下,耶穌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基督的身體。[8]基督是教會的頭,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順服基督,要獻給祂。[9]這些經文直接描述教會和耶穌基督的關係是“頭”和“身子”的關係,這種觀點奠定了家庭教會在教會主權論上堅持教會順從基督為元首的原則。 在此基礎上,教會神學也基於耶穌基督的教導:“凱撒的物歸當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發展出政教分離的原則。[10]也 就是說教會擁有主權,國家抑或政府也擁有主權,兩者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政教分離原則,教會與國家之間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家庭教會之所以不願意加入“三 自愛國會”,撇開宗教部門的直接幹預,就是為了讓教會在自己的範疇內掌有主權。同理,教會的地位不是政府批准的,而是上帝賦予的,教會擁有自己的組織,行 政管理和信仰告白,並自由的實踐自己信仰。據此看來,政府的權利也是有限的,它不能干涉基督在教會裡的主權。政府必須尊重教會的多樣性,也就是基督在地上 的有形教會的表現形式。也就是說政府必須尊重教會的自由和主權。值得一提的是,政教分離的原則並不影響兩者在某些領域可以取得協作,教會可以發揮自己的長 處,對社會、國家做出自己的貢獻。政府和教會之間當存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氛圍。宗教(教會)和國家(政府)需要認識到他們各自屬於不同的範疇,但都有責任 關注相同的民眾。兩者的合作建立在國家與宗教組織之間簽署的條款明確的條約基礎之上。這一條約體系反映了國家與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11]故此,政府的主權與教會自主權共同存,相互制約。[12]總之,教會和政府彼此獨立、政教分離並協作,同時,國家權力受到個人信仰自由和公民權利的有效制約。[13] 由上得知,家庭教會之所有主張宗教自治不是出於宗教之外的其他目的,而是基於他們對教會詞義以及教會論神學所致的信仰理解。若加入政治性組織或接受宗教部門的幹預則有礙於他們的信仰良心,將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因為教會首先順從的是耶穌和教會內在治理的原則。 三、溫州家庭教會宗教自治的現狀 溫州教會有一百四十年左右的歷史,家庭教會的名稱出現與八十年代“三自”的複出有關,從歷史的角度看,溫州家庭教會的根源應該更早,而基督教會最初的形式也以家庭教會的形式面世。[14]在 溫州,家庭教會是對所有非加入“三自”會的教會之總稱。在一段長時期裡,家庭教會未向政府登記註冊,時常面臨被取締的問題,通常在基督徒家裡或教堂裡舉行 聚會,在特殊情況下,聚會也採取隱秘的方式進行。在溫州,家庭教會主要分佈在各大城鎮和農村,通常是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主日聚會。[15] 從某個角度,多年來,溫州家庭教會已經基本上實現自治,因為家庭教會在宗教管理的體制外運轉的。家庭教會的教義不受政府的約束和干涉,多年來一直秉承基要 主義的信仰,這不像“三自”教會那樣一度推行官方主導的神學思想建設。在經濟方面家庭教會依賴本土信徒的自願奉獻,在人事方面,教牧人員的主日“派工”, 施行聖禮,選拔同工等人事安排,以及教會的行政運作相對而言都比較自主的。一般性的教會活動不會受到特別的幹擾,尤其是耶誕節的節慶、信徒去世後的追思禮 拜、一般的培靈會以及在教堂內的福音佈道都是公開進行的。從家庭教會的整體看來,教會是相對獨立自治的,只是尚未獲得充分的自治,從而教會必須以靈活多變的方式去應變各個階段的政策或政府部門的幹擾。 目前,由於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的幹預,造成家庭教會的自治不足,以致有許多問題困擾著家庭教會。例舉為下: 第一、教會的人事機制轉型困難 溫州家庭教會的人事安排尚處於非公開的討論範圍中,多數地區的教會有賴於少數領袖的權威管理,只要領袖不主張轉型,教會也 就難以進行全面的機制變革。大多教會停留在家長制權威型的階段,這使得教會的權利過於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此外,再加上領袖的威望過高,又缺乏透明度和相 互監督的機制,而部分領袖有濫用權威的現象,有個別的領袖借用他們的權威向會友集資,造成重大的幾件經濟糾紛案件[16] 第二、聖職的按立問題 由於許多已經受過按立的牧師在八十年代“三自”複出後都留在“三自”教會中,故家庭教會的按立傳承出現斷層現象。目前,神職人員的 按立成為溫州家庭教會一個棘手的問題,關鍵在於按牧的職權在於誰?究竟有誰來按立聖職人員?因為家庭教會在“三自”的體系外運作,故少數教牧有出現接受海 外團體的聖職按立。然而,這在家庭教會內部也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難以開展規範的神學培訓 由於政府以及宗教部門的管制使得教會無法進行規範化的神學教育,被迫轉向“地下”開展聖經和神學培訓,然而,這類的培訓難 以提高規範化的“學院式”的培養教牧人員。故提高傳道人的資質,如何儲備師資,籌建神學院校培育傳道人是溫州家庭教會的當務之急。 雖然家庭教會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家庭教會主日崇拜能正常進行,但是家庭教會其他的活動隨時可能被冠上“非法聚會”的名義受到宗教部門的幹擾,以致許多活動經常在舉行一半時被迫停止或者隱秘的轉移。[17]此 外,家庭教會對政府的政策不放心,也不願意經過“三自”的管道審批,致使某些區域的聚會場所長期無法登記,即使登記了教產也掛在“三自”的名下。而溫州的 許多教堂多以廠房的名義蓋建而成,一旦政府的某個新政策下來,這些教堂就成了犧牲品,其中有被“炸掉”的例子,而活動產所是基督徒自由敬拜上帝的重要場 所。 第五、潛在不穩定的因素 家庭教會若繼續以非公開或非完全自治的形式運轉,潛在的不穩定的因素有可能出現。例如:異端東方閃電組織就是利用家庭教會非公開 聚會的特點大肆進行幹擾,溫州某家庭教會的領袖就出現被此組織擄走的例子。故溫州家庭教會的合法性問題不得解決,教會隱形的問題將繼續存在,而實行宗教自 治將能改善目前的負面狀況。 第六、信仰實踐受限制 雖然表面上溫州教會比較公開化,但具體的信仰實踐仍然受到限制。例如:教會仍然不能自由的在教堂場所外進行以教會的名義進行慈善工作等。此外,教會也不能自由接待外賓,進行教會活動的資訊交流,這些限制違背教會聖徒相通的認信原則。 四、溫州家庭教會對宗教自治的芻議 由於溫州家庭教會的自治仍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得自治難以全面的落實下來。而宗教自治對教會和政府而言,都有諸多方面的優點,也是政教關係正常化的關鍵,政府認可宗教自治是恢復政教分離原則的必備步驟。 第一、政府需去政治化的重新定位 長期以來,家庭教會沒有充分享有自治,宗教活動自由受到限制往往是因為政府對教會有政治化的假設。這些舊思維有必要予以更新而調整,政府應放棄“冷戰”思 維。既然家庭教會秉承的是政教分離原則,那麼,政府不應將家庭教會政治化。家庭教會作為上帝國的一部分,在本質上不當屬於這世界的,乃屬於非政治性的信仰 團體,耶穌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18]有學者指出:“家庭教會是宗教組織,而不是政治組織,自身不會也不應該被政治化,成為政治的附庸或政治鬥爭的工具。”[19]也有學者指出:應將家庭教會看成是一種群眾自治組織,不應把家庭教會的活動看成是政治問題、而是一個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涉及眾多群眾利益的精神需求問題。[20]這樣的觀點確立家庭教會的定位,有利於調整政府對家庭教會的決策,實現家庭教會的自治。 第二、政府當簡化家庭教會准入機制 目前宗教團體的審核、批復程式過於繁瑣,而且,政府以登記作為變相的限制家庭教會信仰的手段。登記後的教產一律在“三自”的名下,而實際上,按照教會原 則,政府應該給予家庭教會購買地產的權利,而教產歸屬權屬於教會團體。政府應該認可家庭教會的合法身份,實行無審核制的登記制度,免去各種苛刻的附加條 件,在政府部門進行簡易的備案性質的登記。 第三、政府應全面尊重基督教教義 第四、讓家庭教會進入公共服務領域 基督教的信仰需要在人群中實踐基督的愛,也就是讓基督徒發揮“光”和“鹽”的作用,給社會提供精神信仰資源。故政府應讓教會在教堂場所之外舉行公共關懷活 動,以教會的名義從事扶貧、救濟、醫療、教育、環保、心理關懷等方面的共同服務,在社會上設立慈善機構、組織實施各種形式的慈善和社會關懷的項目。[21]目前溫州教會在社會上合法進行社會公益活動的慈善團體非常少,如果讓家庭教會在宗教活動場所之外公開以教會名義的慈善,將有助於社會的積極發展。 五、結論 宗教自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表現之一,包括內在信仰的權利,也包括根據其信仰實踐的權利。在溫州有很多人已獻身於宗教信仰,故給予信徒充分的空間以踐行 他們的宗教,可以消除他們的壓力,由此帶來和平與穩定。而家庭教會期待完全自治是基於自己對信仰的理解,視教會自治為信仰的範疇,不是出於其他目的。宗教 自治是政教關係的一個重要特徵。國家與宗教應該在很多領域進行合作,採取相互信任合作態度。宗教和國家都當認識到他們各自屬於不同的範疇,而合作需要建立 在國家與宗教組織之間簽署條款明確的條約基礎之上。這條約體系反映了國家與宗教的自治及合作理念。[22]相信完全實行宗教自治將有利於國家、社會、以及宗教自身的發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資料: 1. 艾利克森著:《基督教神學》(卷三),蔡萬生譯,臺北:華神出版社,2002。 2. 道格拉斯·F·凱利著:《自由的崛起——16-18世紀,加爾文主義和五個政府的形成》,王怡譯,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 3. 聖經中英對照本,上海:中國基督教兩會出版社,2008。 4. 亞伯拉罕·凱波爾著,《加爾文主義和政治》,王兆豐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 11. 劉澎,“如何看待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評論網。 注釋: [14]家 庭教會在源生的意義上是指,因為居住條件、參加聚會的人數或者其它物質條件的限制以及/或政治因素而沒有固定的教堂建築物,只能在基督徒家中舉行聚會的一 類教會。僅僅從這種含義來看,自從基督教創立以來,家庭教會就一直存在,而且基督教會首先是以家庭教會的形式面世的。劉平,《家庭教會及其世俗政治秘 密》。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258。維真網。 [15]家庭教會的分佈主要以樂清、裡安、永嘉橋頭以及市區等地為主;而蒼、平兩縣、裡安市區大多屬於“三自”的名下;而溫州藤橋、婁橋、梧田、永嘉烏牛的大部分教會在“三自”名下,但相對比較獨立。近年,溫州、裡安、甌北出現幾所走宗派傾向的家庭教會。 [17]在 溫州,主日學數度被勒令關閉,課室裡的桌椅被強制搬走,捐給希望工程去了。教會的夏令聚會都是提心吊膽的隱秘的舉行,以樂清的一間教會為例,夏令聚會數度 受幹擾,2002年的夏令聚會政府宗教部分聯合鎮政府和派出所前來勒令停止聚會,將數名傳道人帶到派出所和公安局接受詢問,連懷孕數月的婦女也不放過。 [20] 劉澎,《如何看待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0/73.html。公法評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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