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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白象教會選舉案的信仰再思 作者:李約瑟

07/26/09
白象教會選舉案的信仰再思
文/李約瑟
對華援助協會首發
        誰也沒料到,08年12月14日溫州樂清北白象基督教會的一場“由全體信徒主導”的自由民主選舉換屆工作,引發了眾多學人、網友、教會肢體以及各界人士的關注、同情和理解。[1][2]自由選舉案引發我對選舉案的信仰思考,今作如下四點浮淺的反思:
再思(1):“白象選舉案”引發了我們對公義倫理的訴求。選舉案引申帶樂敏弟兄被捕入獄,其主要背景是08年白象教會由於不聽宗教職能部門建議推遲選舉時間,而遭到樂清市相關部門的報復打擊,使得教會成員之一的黃樂敏弟兄遭受“牢獄之災”。
當眾信徒聞知黃樂敏弟兄被派出所誘騙以故意傷害罪遭到被捕之後,誰也不敢相信這是樂清公安局的作為,而這個時候數位在教堂裡生心滋事,隨手搗亂,動手打人的人則逍遙法外,沉迷在慶功會之中。[3]可悲啊!黃樂敏弟兄無論在教內還是教外均受別人的好評,在眾人的眼裡是位友善的有為青年。那為何又要坐監呢?司法程式?作案的事實?不!絕不!明顯的,樂清白象鎮派出所辦事人員的天平秤早已失去了平衡,同夥也可以變成證人……執法官的心神被魔鬼弄瞎了心眼。一貫以金錢和利益掛帥的樂清社會,以“關係”為辦案的潛規則,處在人際交往劣勢,主張不行賄的黃樂敏和家屬,自然落在金錢、權利和利益交易的輸家。黃樂敏一個暴力的受害者竟成為一個兇手,這真是一個荒謬的辦案邏輯,天理難容!誰能還樂清社會一個清潔的環境,一個公義法理的社會,我們深切期待著公義和光明的來臨。
 再思(2):“白象選舉案”引致教會迎接復興的來臨。白象教會的選舉所引至的打壓和報復的現實,不禁使人回想起初期教會的情形,白象教會走進了教會遭受逼迫和迎接復興的源流之中。
 早期教會在逼迫殘暴的高壓政權下萌芽、成長,福音越發的擴展至歐洲各國。羅馬帝國的皇帝迫害基督教和基督徒的直接動機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4]這裡似乎顯露出了教會與國家間微妙的關係、政治與宗教間深刻的矛盾。這絕不是基督教會製造了這種張力,乃是由於當時的執政者缺乏政治的智慧和見識,將基督的教徒視為異類。教會歷史告訴我們,逆境中的教會不會退縮,只會更加熱切的得以成長。教父特土良說:“殉道者的血是孕育出教會的種籽,信徒血流之處,便是教會發芽生長的地方。”
 我們信主的人,對神心裡篤信不疑,信仰可以不受外界的干擾。遺憾的是有些人拼命的與基督教過不去,深信這些人已經失去內在的平安和靈魂裡的安息。這更可以說明聖奧古斯丁的至理名言:『我的心不得安寧,直到安息在祂裡面。』在此,告訴那些逼迫教會的志士一個小秘密,你們的逼迫促成了教會的復興。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期待今日福音和教會的“絆腳石”,早日放棄對教會和基督徒的逼迫,如同保羅一般從反抗福音的鬥士變成宣講福音的使者。我們更加期待著白象教會這個百年有餘的老教會,她歷來就有著內地會的優良傳統,注重對福音的傳講,民國時期曾是樂清內地會的總會,曾經植堂過多間教會。在九十年代中後期,幾年中曾舉行過幾百次以上的福音佈道會,引領成千上萬的同胞歸向基督。我們期待她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再度成為傳揚福音的教會。
反思(3):“白象選舉案”引發為和平而彼此代禱的浪潮。至黃樂敏弟兄2009年4月23日被抓之日開始,世界各地教會,國內北京、溫州等地區的眾教會為著黃樂敏弟兄在獄中的信心生活、身體健康,以及早日獲取自由而獻上迫切的代禱。[5]本會眾信徒在晨間、午正、以及週三的“合一禱告會”和各樣聚會場合中,每次禱告眼中含淚為黃樂敏弟兄以及他的家人,還有就是那些傷害他的人獻上代禱。
 雖然我們感到被欺負了,但我們沒有因為樂敏受到冤屈而變的兇惡、消沉和孤立。相反的,我們以更加積極的心態去面對未來,我們盡力的尋求與人和睦相處,這也包括那些傷害我們的人。我們對仇敵的愛不會因此而減少,我們尋求與異己的兄弟姊妹之間,友誼得以與日俱增。借著肢體之間的彼此代禱,我們相信聖徒相通。我們靈力的交通將更加活躍,我們在衝突中學會團結,尋求在真道上同歸合一,在爭辯中學習謙卑、在患難中學習忍耐和順服。樂敏在獄中受苦,曾是數度表達了他對眾肢體的安慰,而我們也在分擔他的痛苦。[6]相信上帝垂體了眾教會肢體間的祈禱,相信饒恕的力量遠勝於仇恨,相信上帝的真實勝於人的虛幻,相信盼望的緣由在基督裡得以成全。
反思(4):“白象選舉案”引發的苦楚正在考驗基督徒的屬靈的心智。鐘道從屬靈爭戰的角度來看待整個選舉案。[7]在樂敏入獄的三個月,努力解救的工作仍在持續之中,但顯效甚微。少數信徒發出了埋怨聲,但眾多信徒學會了彼此勉勵和安慰。每逢主日晚上,傳道人定時把黃樂敏弟兄在“牢獄裡”的情況向眾信徒彙報。當解救的進展緩慢時,信徒們時有不安的情緒,但聖經中信心的偉人成為眾信徒的榜樣。
 約瑟含冤入獄的生命歷程和古老故事告訴我們從神的眼光看逆境,我們需要耐性,需要看到生命不斷被磨塑的過程。在逆境中受苦的時,我們要學習忍耐等候,這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著神的同在和祝福,我們可以承受苦楚。正如羅馬書第8章28節說的那樣,萬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我們面臨這至暫至輕的苦楚,就是為了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上帝讓我們經過水火之災,為要領我們到那豐盛之地。上帝以艱難給我們當餅,以困苦給我們當水,卻指引我們這是正路,吩咐我們要行在其中。不管發生什麼惡劣的事情,萬事都在互相效力著,只有愛神的人才會得到益處。那些遠離神,厭惡神的人,他們沒有辦法從萬事中得到益處。
 法老在看到約瑟的見證之後,不禁對臣僕說,像這樣的人,有神的靈在他的裡頭,我們豈能找得著呢!(創41:38)。約瑟能夠在囚獄的環境中站立的住,就是因為他的裡頭有神的靈。我們扣心自問,我們裡面有沒有神的靈?我們是否真的能夠勇敢的面對苦境。
 白象選舉案反應了樂清的社會缺乏最起碼的公義和公平。基督徒無法逃避這種現實的社會環境,在面對不公義的事情時,只能透過呼籲和請求的方式表達訴求。基督徒雖受打壓,但上帝豐滿的恩典透過不義之人的手,仍然向我們施恩和祝福。基督徒的彼此禱告以及逼迫只能化作教會復興的來臨。白象教會的基督徒在這場屬靈的爭戰中,尋求真正的和平、寬恕和信任,在信心、愛心和盼望中尋求合一,切實活出基督徒應有的生命品質。
網路資源
1、丁穀泉。《政府部門的“管理”與三自教會的“紛爭”——評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http://www.gongfa.org/bbs/viewthread.php?tid=2410。公法評論網。2009年5月7日。
2、鐘道。《“白象選舉案”與中國基層政教之爭——這是一場屬靈的爭戰》。http://www.shengshan.org/shequ/?action-viewthread-tid-1906。
聖山網。2009年5月15日。
3、《2008年浙江省溫州市樂清白象基督教會的“民主選舉事件”》。http://www.shengshan.org/shequ/?action-viewthread-tid-1906 。
4、《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基督教會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對華援助協會網站。2009年04月29日。
5、《大批溫州樂清市基督教會信徒就黃樂敏弟兄被無辜逮捕發出聯名信和呼籲書》。博訊網站。



[1] 《2008年浙江省溫州市樂清白象基督教會的“民主選舉事件”》http://www.shengshan.org/shequ/?action-viewthread-tid-1906 。聖山網站。
[2]《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基督教會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對華援助協會網站。2009年04月29日。
[3]這些在教堂中滋事的人每個禮拜天在教堂中播放著高分貝的音樂以擾亂會場,阻止我們的講道。這使得我們在選舉後的每個主日都無法正常聚會,很多年長信徒被這高分貝的音響吵了之後,一個禮拜耳朵都在嗡嗡作響。這些搗蛋者也破壞設施,採用各樣的方式滋事打人,但他們經常喝酒,除了一個打手有一周的治安拘留之外,其他的滋事者均沒有受到任何的處罰。
[4]羅馬帝國的皇帝迫害基督教和基督徒,強迫人們稱羅馬皇帝為王。初期教會的聖徒們遇到了最大的挑戰,即在生死攸關的患難的壓力下,越發的熱心和同心。
[5] 白象牧區至少一千名以上的信徒自發要求普世華人為含冤入獄的黃樂敏的代和混亂的教會局面而代禱。《大批溫州樂清市基督教會信徒就黃樂敏弟兄被無辜逮捕發出聯名信和呼籲書》。博訊網站。
[6]五月二十二號,黃樂敏的妻子鄭樂樂老師收到黃樂敏從獄中寄來的卡片,卡片的大概內容是:“我在這裡一切都好,不用太擔心,叫大家放心,我的信心依然堅定,請好好的安慰大家。深深想念你們!(落款)深愛你的人,黃樂敏  09.5.17 ”在收到信的那個周日晚上,傳道人向眾信徒彙報了黃樂敏弟兄的情況。那時幾百位信徒中多人的眼睛只眨淚光,也有很多信徒的信心得到激勵與堅定。
[7]鐘道。《“白象選舉案”與中國基層政教之爭——這是一場屬靈的爭戰》。http://www.shengshan.org/shequ/?action-viewthread-tid-1906。聖山網。2009年5月15日。

轉載:http://chinaaid.org.temp.omnis.com/chinese_site/stories_detail.php?id=8914

政府部門的“管理”與三自教會的“紛爭”——評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作者:丁谷泉

政府部門的“管理”與三自教會的“紛爭”——評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丁穀泉
近日,我在網上看到了一則新聞:浙江省溫州樂清市白象鎮派出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了當地教會的信徒黃樂敏。[1]然而,這起涉嫌故意傷害的事發時間、地點和人物以及起因卻頗為蹊蹺,故事情節撲朔迷離,引起我極大的興趣。
傷害事件發生的時間是在09年3月1日的主日下午。地點是在白象鎮的三自教會的教堂裡。據瞭解,事件的雙方人物分別是受宗教局袒護試圖奪取教會權力 的一方楊某等數位人士和支持經由信徒民主選舉產生的教會主要領導人的信徒黃樂敏。據瞭解,衝突的起因也非當事人之間有什麼個人恩怨。這個裡面涉及到北白象 基督教堂的兩派爭奪教會行政權力,以及與宗教局、統戰部和基督教兩會的關係和利益問題。
一、三自基督教堂裡的“紛爭”
據瞭解,事情發展的經過是這樣的。白象教會內的少數人在07年私自建立了一個堂管會組織,試圖奪取教會的行政權。而宗教局和市基督教兩會不顧教會負 責人和信徒的抗議,將少數人私自組建的堂委會成員名單予以備案。而原堂管會的大部分同工以及信徒為了合理合法的解決教會的人事衝突,決定於08年12月 14日周日下午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新一屆的堂管會,並且他們將選舉的事情通告了市基督教兩會。
兩會向宗教局通報後,宗教局和鎮統戰部的領導在選舉的前幾天找到教會的幾位同工弟兄談話,要求教會推遲選舉時間,但是他們並沒有給出任何的理由。教 會如期舉行了選舉,雖然在選舉的過程中宗教局、統戰部和基督教兩會的領導到現場企圖阻止選舉,但是信徒們認為選舉屬於教會內部事務,要求宗教局尊重教會的 意願,按照會議預期將選舉進行下去了,並於當天公佈了選舉結果。
選舉的結果獲得了本會信徒以及溫州各地教會的普遍認同,教會也將選舉結果報告呈報給市宗教局備案,但是宗教相關部門以教會不聽他們要求推遲選舉時間 為由,對本次選舉結果不予承認。當然,雖然少數派私自交給宗教局的堂管會成員的名單也出現在了選舉的候選人名單裡,但是選舉的結果是受到宗教局支援的少數 派全部落選。
於是,在白象基督教堂出現了非常荒唐的事情,兩個堂管會各自出派遣單,一個主日一個講臺同時出現了兩個講道人,兩個領會,兩個司琴。宗教局袒護的一 方以破壞音響、投影儀等方式干擾聚會,試圖奪取教會的行政權。而因為黃樂敏比較懂音響技術,教會委託黃樂敏等人負責音響,黃樂敏經常需要搶修教堂裡被另一 方破壞的音響設備,這就成為他們要攻擊的對象。
因此就有了受宗教局袒護的一方楊某等人在教堂的樓梯上故意挑釁,堵路樓道攔截,對黃樂敏進行圍毆的事情。據一方當事人稱:由於黃樂敏患有高度近視, 眼鏡被打丟了,他也無法進行有效的自衛。黃樂敏被群毆之後,鼻孔流血,在教友的扶送下,去派出所報案,後來數度出現嗜睡,有神智不清的現象,在派出所就緊 急入住溫州醫學院。後經鑒定診斷結果:鼻骨骨折、腦震盪、全身軟組織挫傷。但是,後來的結果是,參與毆打黃樂敏的楊某找了幾個同夥作證,反過來到派出所去 告黃樂敏故意傷害,派出所的解釋是:被害人楊某的鑒定結果是“輕傷”且現有證詞對黃極其不利。
令我感到怪異的是,“當黃樂敏家屬和教會人士向個人執法人討個說法時,他們的建議是“私了”,而楊姓的家屬也建議‘私了’。‘私了’的條件除了賠償 經濟之外,附帶一系列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讓人不解的是,“私了”竟然會附帶一系列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據知情人透露,所謂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就是要經 過選舉產生的堂管會將權力交出來。
理到這裡,黃樂敏被拘留的核心問題終於顯露出來了。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了一個事實,宗教局和統戰部以及派出所等政府部門都在有意或者無意的幫助教會中的少數人奪取教會的行政權力。拘留黃樂敏背後隱含著一個不可告人的陰謀。
二、政府部門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宗教局作為管理宗教事務的政府行政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其行政管理的職責是“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然而,究竟什麼是宗教事務?《條例》並沒有界定,國家宗教局葉小文局長在一篇文章裡解釋了政府對宗教事務管理的邏輯:“因為涉 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務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也不是什麼“政教不分”、“官辦宗教”。簡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務不 以“是否屬於內部事務”來劃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強度 與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2]
宗教局以公共利益為由來管理宗教事務,實質上是為了更方便的將宗教團體納入到其行政控制體系裡。曹志在分析中國宗教團體登記制度的研究中概括了宗教 團體的四個特徵:“宗教團體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單位化,形成並加固著宗教團體單一化的特徵。”[3]宗教團體的這四個特徵也恰好反應了中國宗教事務管理的 四個特徵,這是理解中國宗教事務管理邏輯的基礎。
《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所謂“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我國宗教 法律權威部門的解釋,應具備三個主要條件:一、宗教活動應在依法登記和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內進行;二、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各宗教的教義、教規和傳統習 慣;三、宗教活動必須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主持。[4]
我們暫且不論這種“正常的”標準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不管它是否是超越法律規定的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的“模糊”規定。我們單單來看溫州樂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門是如何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
白象基督教堂是在宗教局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在該宗教活動場所內所舉行的宗教活動當然屬於正常的宗教活動。然而,教堂內出現的搶話筒、破壞音響和電線等嚴重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現象的出現恰恰是跟宗教局的袒護和縱容相關的。
不僅如此,依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 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不僅如此,《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在有關宗 教團體的指導下,由該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民主協商推選產生,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堂管會作為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堂管會的成員 需經過民主協商推選,這樣才能使信教公民真正享受獲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才能有利於宗教活動場所更好的為信教公民服務。
然而,在白象基督教堂,並沒有經過民主協商推選的法定程式,由少數人私自組建堂管會組織成員名單就報宗教局備案,而在原教會負責人明確反對,教會主 要同工多次向宗教局反應情況,要求宗教局依法行政對其未經民主協商程式私自組建的堂管會組織名單不予備案時,宗教局卻不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顧教會 負責人以及廣大信徒的強烈反對,執意予以備案。
但是,對於白象基督教堂於08年12月由該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民主協商推選產生的堂管會組織成員,宗教局卻以一個極其荒唐的理由即沒有 按照宗教局等部門的要求推遲選舉時間,故對本次選舉結果不予承認。不僅如此,宗教局也借助黃樂敏被拘留案件對經過選舉產生的堂管會組織施壓,逼迫他們交出 教會行政權力。原來宗教局將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權力拿來幫助教會內的少數分裂派奪取教會權力。“管理”意味著白象基督教堂的行政權力必須在宗教局的手 裡,培養與宗教局的關係走的近,聽宗教局的話,願意充當宗教局的傀儡的人才是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質。
如此,我們就能夠理解溫州樂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門對於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質了。依照溫州樂清宗教局、統戰部等部門對於當地三自教會的管理邏輯來看,將三自教會塑造為完全的“官辦教會”,由宗教局控制教會內的管理組織才是政府部門管理宗教事務的目的。
三、從“管理”與“紛爭”看基督教三自教會的尷尬地位
三自教會是被官方所承認的合法教會,而基督教兩會是官方所承認合法的唯一基督教宗教團體,然而即使在三自教會系統裡,政府宗教部門的“管理”也干涉 到了教會內部的事物,將行政權力延伸到教會內部的企圖是造成白象基督教堂產生“紛爭”的根源。而在這個過程中,基督教兩會本來是作為一個宗教團體,應當依 照基督教規章來處理教會內部事務的。但是,基督教兩會將權力直接讓渡給了宗教局,教會內部事務也聽命於宗教局,成為了執行宗教局的政策和命令的附屬機構。
關於基督教兩會的性質問題,金陵神學院的副院長王艾明博士認為: 中國教會目前合法呈現出的行政結構,即“兩會”基本上是在中國國家行政結構中的基督教事務社會團體,而不是教會組織。他認為,“兩會”的工作必須依法服從 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管轄和制約。這是在中國實際存在的社會團體和政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模式。因此,作為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務機制組成的“兩會”,這樣 一個在政府和公眾面前代表著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的全國性教會組織卻沒有教會性!這是很多問題背後的癥結所在。[5]
王艾明副院長對於“兩會”的定性準確而真實的揭露出了三自教會的尷尬地位。一個代表著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性全國性教會組織因為被納入到了國家政府部 門的行政體制之內,喪失了教會性,喪失了廣大信教群眾支持和信任的群眾基礎,還有意的造成了教會內部的“紛爭”已達到其行政控制的目的。這不僅不能實現宗 教部門為社會公共利益管理宗教事務的目的,相反,這種權力的過渡延伸的做法還損害了廣大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而基督教兩會教會性的缺失所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三自教會失去群眾基礎和信仰的號召力,如果繼續這樣發展下去,政府關於“兩會”成為連接政府和信教群眾之間的“橋樑”的想法僅僅只是一個美好的願望而已。
因此,王艾明副院長認為解決“兩會”的教會性才可以使其成為信徒們的真實代表,也可以最終成為政府和教會之間真正的有信用的“橋樑”。而這個教會性 就是馬丁·路德所強調的教會本質,就是指聖言得以傳證,聖禮得以實施,教會組織的全部權柄爵位必須處在教會之內,而不是教會之上。[6]
回到黃樂敏因白象基督教堂裡的“紛爭”被派出所拘留的事件裡,我們發現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和袒護教會內少數人分裂教會,奪取教會權力實際上就是在教會 組織內將政府的權柄置於教會的權柄之上。這種做法不僅是不符合政教分離的原則,而且因其行政權力的濫用將腐敗進一步延伸到教會體制內部。這種做法不僅是與 胡錦濤主席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而且還人為的製造了重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危害了社會的健康成長。
關注黃樂敏以故意傷害而被派出所拘留一案,不僅僅是對行政與司法部門的依法公正執法的問題關注,也是對中國三自教會真正走向三自,實現政教分離,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明國家的關注。惟願更多公民的關注,更多信徒的祈禱能夠推動中國成為公義之邦,走向真正的和諧。
參考資料
[1]“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基督教會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對華援助協會,09年04月29日發佈。
[2]葉小文,“破解‘難題’的兩大進展”,《中國宗教》2005年第1期,轉載自國家宗教事務局官方網站:http://www.sara.gov.cn/GB/others/llyj/685ba87f-528b-11da-85cc-93180af1bb1a.html
[3]曹志:“中國宗教團體登記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會為考察物件”,公法評論網,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8/107.html
[4]國家宗教局政策法規司編:《中國宗教法規政策讀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第79頁。
[5]王艾明,“論教會信仰——關於中國新教之教會神學的基本問題的思考”,《金陵神學志》2008年第4期。轉載自聖山網:http://www.shengshan.org.cn/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90302/429.html
[6]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