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


教会自立的先驱

作为温州第三代基督徒,祖母受内地会传教士收留参与教会服侍;在教会学校中长大的学子,受西方文化影响;受恩于传教士司徒雷登,在美国留学得博士学位;传承福音信仰,在美国受按立为牧师。刘廷芳并不因此崇洋,反为中华民族的振兴而不断努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刘廷芳乃中国教会自立的先驱:

第一、 他在艺文中学读书时期,因江浙铁路问题而向同胞进“万言书”题为〈江浙铁路事泣告同胞书〉,甚至勉强母亲变卖薄产去买铁路股票,支持国人自办铁路。

第二、 1907年(丁未年),年仅16岁的刘廷芳与温州内地会名牧蒋宅如一起倡导温州教会自立。中国耶稣教自立会会刊《圣报》于1914年登载〈温州支会上浙江联会书〉一文,其中提及刘廷芳的事迹:“中国耶稣教自立会。自乙巳年发生于申江。或鼓吹以报纸。或感动以鱼雁。四处闻风。一时响应。教会渐渐自立。丁未岁刘君廷芳。蒋君宅如。发起温州自立会。开筹备大会于郡城花园巷礼拜堂。请陈思如梁景山二执事为临时主席。刘廷芳王春亭二君。登台辩论自立之趣旨。研究能否达其目的。及始终利害之关系。一问一答。俨若反对之驳诘。言之洋洋。娓娓动人。”[1]

第三、 支华欣与郑颉丰在〈神学博土刘廷芳〉一文中记载:“据花园巷堂的老信徒说,当年他是穿着长袍,手提行李箱来拜谒阔别八年的母亲的。后来他在燕京大学教书时,也常穿中国长袍。”[2]

第四、 1925年5月30日,闻名中外的“五卅”惨案发生,刘廷芳作为《生命月刊》的主编于6月出版一期“沪案特号”,且撰文〈基督教与中国国民性——沪案讨论(一)〉,其中特别登载了两篇有关温州圣道公会宣布自立的宣言,分别是〈温州圣道会自理宣言〉和〈温州基督徒反对强暴之宣言〉。刘廷芳将“宣言”登载出来作为对温州教会自立的拥护。在1926年4月、6月,他在《真理与生命》中发表两篇文章,题为〈中华民国基督徒的五月〉和〈呜呼五卅〉来纪念“五卅”惨案。他在〈呜呼五卅〉一文中说:“我们应当不应当纪念五卅?我大声地说:我们当永远纪念五卅,更应当永远纪念五卅以后的一周年!我们从五卅惨案后的一周年得着什么纪念品?第一当纪念在天理无人道的环境中,要实现天理与人道,必需用两只手拿着刀斧不停去奋斗,两只腿不停地奔走,一张嘴不住呼号……中华的基督教当以五卅为永久的纪念,然后纪念者不单是租界中外人杀华人的惨剧,也要纪念中华民国领土中任何受强权欺凌屠杀无辜者的惨酷。[3]

第五、 为中国教会本色化拟“草案”。1926年8月,刘廷芳在《真理与生命》发表一篇题为〈为本色教会研究中华民族宗教经验的一个草案〉[4]。在文章开首,他注明:“原来拟用一二天工夫  全部写出  因为病咯血  写完了第一第二两篇  病体不支  只好暂搁  今为全国青年大会研究此问题  先把他发表  求同志指正。”他提出:“五年来基督教在中国有一样极重要的进步。这进步就是信徒对于基督教本身的一种觉悟。这觉悟有两方面:1、觉得基督教是与我们中国民生与国势有密切的关系。这关系不是表面的,暂时的,是切肤的,是生死关头的。因此不能让人家代办,由人家规定一切。教会的责任中华民国必须自己去担负。教会的主权,必须由中华信徒自己操守。2、觉得基督教必须在实际上,脱了‘洋教’的彩色。中华信徒渐渐地觉悟教会在中国所宣传的教义的方式,行政上的组织,所遵守的典章,所奉行的礼节,都是‘舶来品’。这些舶来品都包含着基督教的精义与基本要素,都有普遍的功能与效力,但是这些永久的精义与基本要素都已经与西洋各民族的历史民生与宗教经验同化。西教士来华传道,只能本着他们自己所隶属的民族与国家的背景与经验,凭着良心与决信,将最好的供献与中华信徒。但是最好的也是一种混杂的结合品,别国的成份都有了,独中国的成份却没有。中华信徒接受了这些舶来礼物,必须自己去从混杂的结合品中,把基本要素提出来,与自己的民族与国家的历史与经验,凭着神的指导,重新配合,成为中华本色的基督教义才能算自己的教义。教会的典章,仪节,礼式,组织,都是一样。[5]

第六、 刘廷芳作诗来支持、呼吁中国教会自立。他在主编的《普天颂赞》中编入由他自己所写的诗〈中华教会歌〉(《普天颂赞》第218首)。在该诗中提出自己对中国教会自立的渴望:
教会雄立宇宙间,惟一根基是主;
圣水,圣道极庄严,光辉照耀千古;
元首抚育至殷勤,保持贞嘉清洁,
复蒙流血赐生命,永远刚强不息。
教会四方征同志,造成坚强团契;
一主,一道,一水礼,同受得救印记;
同心努力同宣布,基督救人精义;
中华教会三基础,自养,自传,自立。
茫茫大地物竞场,弱肉强者吞噬;
私欲贪嗔恶心肠,到处欺凌威胁;
罪恶壁垒最森严,力功才能破灭;
如同壮士在前线,教会奋斗不懈。



[1]中国耶稣教自立会编,《圣报》第四年第六期,上海:中国耶稣教自立会全国总会,1914年6月,第9页。
[2]温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温州文史资料》(第九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3月,第208页。
[3]刘廷芳主编,《真理与生命》第一卷第四期,1926年5月30日,第89、91页。
[4]刘廷芳主编,《真理与生命》第一卷第七期,1926年8月4日,第185-193页。
[5]刘廷芳主编,《真理与生命》第一卷第七期,1926年8月4日,第186页。
原文出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