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星期一

基督教陽嶴教會章程

基督教陽嶴教會章程

教牧事工 2009-05-30 06:29:00 閱讀795 評論31  字型大小: 訂閱
一、總綱…………………………………………2
二、信仰…………………………………………3
三、大議會………………………………………4
四、議事會………………………………………6
五、同工…………………………………………10
六、信徒…………………………………………13
七、聖禮…………………………………………13
八、事工組織……………………………………14
九、聚會…………………………………………20
十、婚喪…………………………………………21
十一、附則………………………………………22
十二、事工組織圖………………………………23

                                                       
  
在上帝的保守和聖靈的帶領下,本教會各項聖工得到順利的開展,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信徒人數與日俱增,信仰素質也正在不斷提高。深信陽嶴教會的明天會更好。
聖經告訴我們: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為適應教會發展的需要,使各項工作能更好地拓展,本教會大議會根據聖經原則,結合本教會實際情況,對本教會制定以下規章制度,使各項事工有章可循。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教會定名為:基督教甌海區新橋鎮陽嶴教會(簡稱基督教陽嶴教會)
第二條 本教會以基督為元首,由信奉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真神的基督徒所組成(4:3/6)
第三條 本教會宗旨:高舉聖經真理,捍衛純正信仰;加強教會聯絡,共同抵禦異端;牧養信徒靈命,廣傳基督福音。
第四條 本教會以聖經和《使徒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帶領全體信徒敬拜上帝,追求靈命長進,教導信徒遵紀守法,愛國愛教,榮神益人,並為福音作出美好的見證,來完成基督託付的大使命。

第二章
第五條  基本信仰
一、我們相信整本聖經是神所默示的,完全無誤,是基督徒信仰和生活的最高權威和準則(提後3:16、林前2:13)
二、我們相信自有永有獨一的真神啟示自己為聖父,聖子和聖靈三位一體的神,是創造萬有,救贖萬民的主(28:19、林後13:14)
三、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子,由聖靈感孕,藉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祂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1:26/35、約1:14/18、賽7:149:6)
四、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埋葬後第三天復活,升天,並照祂所應許的還要再來(林前15:1/4、羅4:25、約14:2/3、帖前4:13/18)
五、我們相信聖靈是與聖父,聖子同質、同權、同尊、同榮、祂使信徒重生成聖,又賜下各樣屬靈恩賜,這些恩賜今日仍然存在(3:5/8、羅8:9/13、林前12:1/11、羅12:6/8、弗4:4/16)
六、我們相信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因不順服神而墮落成罪人,是完全敗壞,無力自救,需神的救贖(1:26/273:1/7、羅5:1218)
七、我們相信人的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典,也因著人的悔改並相信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贖大功(2:8/9、來9:1222)
八、我們相信信徒應不斷地被聖靈充滿,過一個與世界迥別的聖潔生活,結出聖靈的果子,並得著能力,有效的事奉主(5:18、林後6:147:1、加5:22、徒1:8)
九、我們相信教會存在的目的是裝備眾聖徒,活出基督的見證,傳揚天國的福音,完成主的大使命(5:13/1628:18/20、弗4:11/16、腓2:14/16)
十、我們相信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一個真實的普世教會是由重生的信徒所組成,而這個普世教會是由在不同地區的地方教會所組成(4:412、林前12:13、徒15:22、太16:1818:15/20)
十一、我們相信藉由完全浸入水中的洗禮,是教會為重生得救之人施洗的主要方式,但也尊重接納其它方式的洗禮(28:19、徒2:3819:1/6)
十二、我們相信所有重生且受過洗禮的人能領聖餐,領聖餐時當省察自己的行為,免得吃喝自己的罪(林前11:28/32、太26:26/28)
十三、我們相信兒女是神所賜的產業,奉獻孩童是神所喜悅的,父母當盡屬靈教育的責任,培養出敬虔的後代(127:3、撒上1:21/28、路2:21/23、箴3:1/413:24)
十四、我們相信魔鬼是一真實的屬靈位格、牠與牠的使者已被審判,在末日將被扔進火湖裡(25:41、啟20:10)
十五、我們相信在末日,基督將再來,審判活人死人,不信的人復活受永刑,信的人復活得永生,並與基督同作王,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9:43/48、帖後1:9、啟20:10/1522:5)

第三章 大議會

第六條  大議會性質
       是本教會信徒的代表大會,是本教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大議會成員
一、對象:由長執、教牧、議事員、派工同工、主日學教師、
探訪和值班人員,及各村、組團的信徒代表組成。各村、組團的信徒代表由各村、組團具體提名,報議事會審核通過。
二、要求:
 1、已經受洗歸主的信徒。
 2、虔誠參加聚會的信徒。
 3、生活應有美好見證的信徒。
 4、對教會有一定負擔的信徒。
三、權力:出席會議,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義務:遵守教會一切規章制度,積極提案議案。
第八條  大議會職能
一、審核教會負責人和各事工組年度工作報告及議案。
二、提出教會各項事工和同工中存在的問題。
三、決策本教會下一年的事工大計,和經費預算。
四、選舉長執、教牧、議事會主任、議事員等。
五、制定和修訂章程或有關規章制度。
第九條  大議會會議
一、每年年終召開一次。
二、由議事會擴大會具體策劃召開。
三、確定信徒代表75%以上出席有效。
第十條  大議會選舉制度
一、候選人由議事會確定,以差額選舉為方法。
二、候選人的名單,要按姓氏筆劃進行先後排列列印選票。
三、參與選舉的人,要對神、對教會、對事工、對同工有高度負責的態度,投上忠信的一票。
四、參與選舉的人要有嚴明的原則性,不得多選、不得亂選、不得代選,但可少選、改選,免得作為廢票。
五、現場推出報票、寫票和監票的人進行統計,以符合公開、公平、民主選舉的原則。
六、當選的票數要達到50%以上(50%),如超過人數要擇優錄取,如相同票數二者再投票,如果當選人數不到要求的數目,不可勉強。
七、當選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來推辭。

第四章 議事會
第十一條  議事會性質
  議事會是本教會一切事務的最高管理、治理、牧養、監督的屬靈機構和領導核心。
第十二條  議事會組織
一、議事會由本教會長執、教牧同工和經大議會選舉產生的信徒代表組成,議事員總人數不超過二十三人。
二、議事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成員若干人。為便於管理和決策又設立常務小組。
第十三條  議事會工作
一、審核各事工組工作的彙報、提議和經費預算。
二、制定各項工作計畫和落實執行計畫的相關措施。
三、決定各事工組有關人事的增補和罷免。
四、調解各事工組之間和同工之間的矛盾。
五、警戒與處理違反教會規章制度、結黨分爭、散佈異端邪說、混亂教會的組織者。
六、每年組織議事員若干人,對財務帳目進行一次審計。
七、組建下屆議事會換屆的籌備小組。
八、舉行教會聖工的受職和退職儀式。
第十四條  議事會選舉:
一、前屆議事會為下屆議事會選舉的籌備小組。
二、長執、教牧為當然議事員(到七十周歲為限),前屆議事員列為下屆候選人,加上新增的候選人。
第十五條  議事會主任
一、議事會提出候選人名單。
二、候選人條件:
 1、信主廿年以上(受洗時間為准),長期委身本教會工作,年齡在45-70周歲。
 2、有純正信仰與堅定的真理立場。
 3、有全面的管理和牧養的恩賜,強烈的責任和使命感。
 4、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全家信主),在教內外有好名聲。
 5、必須是本會的長執教牧成員。
 6、不可兼其它團契的正職。
三、經大議會選舉產生,正式當選為新屆議事會主任。
四、議事會主任職權
 1、負責權:負責本教會全面工作。
 2、召集權:召開大小會議。
 3、參與權:參與各組的各種重要會議。
 4、審批權:審批議事會決定的經濟支付與各項新事工、活動的開展。
 5、協調權:調劑、協商各組之間的事工,做到相互配合、同心合一。
 6、決定權:行使教會議事會所授權的,決斷各組所提議的事項(重大事工,疑、難案例,提交議事會)。
五、採納合理意見,接受信徒監督,服從議事會安排。
六、任期每屆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議事會秘書
一、秘書由議事會提名、通過產生。
二、主要職責是協助議事會主任準備會議議程,審閱會議報告,做好會議考勤,記錄會議內容,起草有關決議、章程等。
三、必須是本屆議事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兼職工作。
四、任期每屆為四年,可連任。
第十七條  議事會常務小組
一、宗旨:協助議事會主任監督各事工組工作,使教會的管理機制能有效和良性地運作;
二、組織:議事會主任兼組長,長老、牧師為副組長,教師、執事、全職同工為成員。
三、工作
1、協助議事會主任和各事工組組長制訂工作計畫,搜集和準備有關事工資料等;
2、協助各事工組召開會議和安排落實工作。
3、關懷同工去向及所作事工。
4、調動各事工組臨時急需人員。
5、處理突發事件,事後向議事會說明。
6、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
7、負責管理人事資料、信徒資料、各事工組的資料和報告、計畫等。
8、資料打字排版,檔收發,檔案管理,同工考勤。
9、接聽信徒電話和來訪的信仰諮詢。
10、做好同工輪流值班工作,特殊情況另作安排。
  第十八條  議事會成員
一、候選人產生:
       由長執、教牧和現任議事員提名,提名物件原則上是那些在教會各事工組服事的同工及各區域的信徒代表。
二、候選人條件:
 1、信主七年以上(受洗時間為准),並在本教會聚會五年以上,年齡在25-70周歲。
 2、信仰純正,虔誠崇拜,遵守教規的忠實信徒。
 3、委身本教會,積極參與教會的事工,以神家的事為念。
 4、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庭,教內外有好名聲。
三、將選舉產生的新一屆議事會成員名單當場公佈。
四、議事員的工作:
 1、協助議事會主任做好教會工作。
 2、積極參與議事、理事。
 3、尋求異象開拓新事工,推動教會復興。
 4、以聖經真理處理各類問題。
 5、監督各事工組所開展的工作。
 6、參與各村、組團的工作。
 7、凡議事會決議事項,議事員要率先遵行,當傳達的要捉積極傳達,當執行的要貫徹執行。如遇不可外傳的內容,不得泄秘,以禱告托住。
五、議事員任期每屆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六、議事員在任職期間,如有一次或多次違反章程,可由議事會視情節輕重予以勸戒、勸退或作議事會會藉除名處理。
第十九條  議事會顧問
一、本屆議事會中超齡的議事員,確定為議事會的顧問,不再參加下屆選舉。
二、顧問議事員在工作上有指導和顧問的作用,但沒有決定權。
三、如個別同工因教會事工確實需要,可以繼續聘請協助聖工,但需議事會根據其本人的恩賜、智能、身體的良好狀況確定。
第二十條  議事會會議
一、會議舉行:
1、每月舉行一次會議,定於每月的第一個主日晚上召開,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2、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擴大會議,聽取信徒意見,以利民主決策。
3、議事會主任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或緊急會議。
4、未得議事會主任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通知召開議事會。
5、特殊情況由三分之二議事員提議,方可召開議事會。
二、會議考勤:
1、議事員有事須提前請假,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席。
2、凡無故遲到、早退三次者,就算作一次缺席。
3、在任期內連續缺席三次或累計缺席七次者,被視作自動退出議事會處理。
三、會議程式:
1、議事會由主任或主任委託代理召開。
2、由主持人先宣佈會議程式、內容。
3、各組組長彙報近階段工作情況,疑難問題提交議事會討論解決。
4、議事員要對會議負責,竭力獻計獻策,發言要積極有序,言語要溫和簡捷,態度要誠懇,勿持成見講話。
5、決議當符合聖經真理,在沒有經文可依的情況下,須通過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不贊同的少數人,可以保留個人意見,但不能反對已通過的決議。
6、議事會的決議,對無故缺席、中途退席或請假者,以棄權論處。
7、議事會結束時,要宣讀書面記錄,到會者要簽名。
第二十一條  議事會活動
為提高議事會的決策和管理能力,同時也使得有關決策和管理能順服在聖靈的引導之下,議事會要計畫每年安排時間出訪其他教會進行考察學習,同時定期接受有關培訓,使議事員能成為忠心而有見識,神的好管家。
第二十二條  議事會期限
每屆為四年,本屆議事會到期時,必須負責擬定下屆議事會的候選人議定名單,交下屆大議會選舉,新一屆議事會成員產生後,即告終止。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長執教牧
一、基督是教會的頭(西1:18),衪命定衪的僕人管理衪的教會(4:11)。聖靈也賦予他們的恩賜,通過教會的設立、選立、按立來確認他們。
二、本教會實行長執教牧終身制,長執是教會群羊的監督,教牧是信徒聖經真理的導師(徒20:28)。全教會務要敬重(提前5:17、來13:17)。
三、(選立長執教牧的要求)
四、長執、教牧都可參與各事工組的會議和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外會遷入本教會長期居住並長期參與本教會崇拜的教職人員(長執、教牧),由本人申請或教會推薦,考驗期滿六個月後,經本教會議事會核定接納,方可參加本教會聖工。並要遵守本教會一切教規制度。
六、若有控告長執教牧的,沒有兩三個真實書面見證不可收(提前5:19)。如果有真實見證的,經教會議事會調查事實,必須按照聖經原則進行處理(太18:15/18)。
第二十四條  全職同工
一、必須清楚主的呼召,有明顯的聖工負擔,與甘心受苦的心志。
二、必須有教會整體的觀念,謙卑順服教會的安排,遵守教會一切規章制度。
三、必須受洗滿五年以上(含五年),具有二年以上(含二年)傳道經歷(神學畢業要另外考慮),學歷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年齡在20-50周歲,不受性別限制,特殊由大議會決定。
四、必須受過教會義務教育(義工培訓)、聖經學校或神學院學習、結業、畢業。有堅固的信仰根基,純正的神學思想。
五、必須有明顯恩賜,服事經驗,具備較優的生命和生活素質。
六、由本人申請或同工推薦,經過大議會商討決定錄取。
七、被錄用的第一年為試用期,如明顯具備各種條件,然後正式錄取,否則以義工身份參加事奉。
第二十五條  神學生
一、凡參加市、省、省外各種培訓,必須經議事會同意,其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補貼、路費等,教會給予適當補助,未經議事會同意,一切責任自負。
二、凡報考、就讀神學的,必須經議事會同意。如承諾畢業後回本會工作的,其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補貼、路費等,教會給予適當補助,未經議事會同意,一切責任自負。
三、凡本教會差出參加培訓結業、神學畢業後,本教會聘請有優先權,必須順服,其它教會聘請須經本教會同意。
第二十六條  義工
一、義工指主日或周間派工及主日學教員等,不受薪金參與教會工作的同工。
二、要受洗滿三年,年齡在20-50周歲,有明顯教導恩賜愛慕善工,教內外有好名聲。第一年為實習期,經議事會認可後列為正式派工。
三、外會遷入本教會長期居住的派工工人和主日學教員,由本人申請或教會推薦,考驗期滿六個月後,經本教會議事會核定接納,方可參加本教會派工。並要遵守本教會一切規章制度。
四、長期居住並已列入本教會派工的,選立或按立長執、教牧、聖餐工的由本教會執行,否者本教會不給予接納。 
第二十七條  工人差派
一、本教會實行統一差派,由教牧組具體安排。
二、提升派工人員,學歷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年齡在20-50周歲,不受性別限制。應寫基本救恩書面講篇十篇,並在同工全體面前試講一次,被教牧組認可後列入派工。
三、如外教會邀請本教會同工擔任聖工,必須提交邀請函,由教牧組根據實際適當安排。
第二十八條  全職同工的待遇和福利
一、工資待遇由議事會參照其它教會並結合本教會的實際經濟能力予以制定,並隨著整個社會消費水準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二、每月享受通訊費補貼一百元。
三、每年給予體檢一次,具體時間由議事會決定。
四、如患病住院,教會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五、如結婚或生產,給予適當的假期,假期期間可享受同等工資。
六、如被本教會派出學習,生活待遇不變。
第二十九條  全職同工的辭退和辭職
一、全職同工如一次或多次違反教會規章制度的,經教會勸戒後仍然執迷不悟,可勸退,直至辭退。  
二、全職同工辭職則應在一個月前通知議事會,經議事會同意後,做好交接工作。
三、辭職後,其生活待遇也同時終止,轉為義工事奉。
四、擅自離開本教會者,今後一切教務行動與本教會無關。

第六章
第三十條 凡一切參加本教會聚會追求福音真道者稱慕道友。慕道友接受洗禮後,正式成為本教會的信徒。
第三十一條 本教會信徒應遵守聖經教訓,恪守教會規章制度,樂意奉獻,支持教會事工,參與教會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教會信徒要遵紀守法,愛國愛教,作光作鹽,榮神益人,為主發光。
第三十三條 本教會信徒必須參加教會主日崇拜,盡所能參加教會所舉辦的各項聚會。正常讀經、禱告,為基督做美好見證。
第三十四條 本教會信徒如有嚴重違反主道,污辱主名的行為、有隨從異教或異端,離棄本教會信仰及蓄意破壞本教會規章制度的,屢經教會勸戒不改者,給予適當的處罰。
一、當眾責備(18:17、提前5:20)
二、停止聖餐(林前5:9/11),當眾宣佈。
三、交往回避(16:17、林前5:9/11、帖後3:6/11)

第七章  

第三十五條  施洗禮
一、遵照聖經教訓,對相信耶穌基督為救主,決志悔改的慕道友施行洗禮,表明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二、接受洗禮者必須慕道一年以上,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三、虔誠遵守主日,真正明白救恩,清楚悔改重生,生活有見證,經教會同工基本信仰考核合格後,方可受洗。
四、施洗由教會指定聖職同工或邀請其它教會聖職同工主禮。
五、本教會按教會傳統採用浸水禮,特殊情況(如生理、年邁、重病等原因)實行點水禮。
六、凡在本教會受洗的,每人發給一份受洗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聖餐禮
一、遵照主耶穌的吩咐設立聖餐,特為紀念主耶穌捨身流血的贖罪之恩。
二、本教會定在每月第一個主日舉行聖餐,一餅一杯,交接擘餅,由本教會指定同工主禮。
三、受聖餐者必須是受洗的信徒。
四、其它教會信徒因工作或居住因素,要參加本教會聖餐的,必須持有原教會介紹信。
五、凡連續三個月無故不領聖餐者,作停餐處理;
六、有明顯犯罪行為(如淫亂、異端、道德敗壞、行為醜惡的)經勸導、警戒仍不悔改的,對其本人做停餐處理。(給予公佈接受教會監督。)
七、沒有重大犯罪事實而私自停餐的若要恢復聖餐,必須經過長執、教牧禱告後,方可領受聖餐。
八、被教會停餐的,有真正悔改表現,其本人要求複餐的,經議事會察驗核實,長執、教牧禱告後,方可領受聖餐。

第八章  事工組織

第三十七條 本教會事工運作實行分工合作的原則(彼前4:10/11),設有:教導組、福音組、青少年組、禱告探訪組、事務組、文藝組、財務組。各事工組組長由議事會根據神給各人的不同恩賜選舉產生,工作計畫和經費開支的預算,必須在每年大議會前,提交擴大會討論。
第三十八條  教牧組
一、宗旨:高舉耶穌基督,遵行聖經教導,做好講臺安排工作,確保講臺資訊的供應,並做好講臺資訊的把關,確保信仰的純正。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副組長由具備教導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工人差派:各類聚會講道工人的差派和邀請。
2、信徒培靈:使信徒能夠離開基督道理的開端,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
3、同工學習:安排和組織同工定期學習,提高義工的事奉和工作能力。
4、施洗聖餐:定期做好二大聖禮工作,使主的恩典和應許歸屬眾信徒。
5、婚喪禮拜:按照主的教導,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
6、節日慶典:使教會團契有更加活躍的氣氛,吸引更多的人信服基督。
7、書刊資料:豐富信徒屬靈的生活,充實聖經真理的知識。
第三十九條  福音組
一、宗旨:以開荒佈道、建立教會、牧養信徒、培訓工人為首要天職。以聯絡教會,共同事奉,互相幫助,彼此尊重,促進合一為基本守則來完成大使命。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家庭福音事工:
每年召開至少一次家庭福音佈道聚會,促進信徒家庭基督化。
大力開展個人福音工作(特別家庭親人),讓得救的數目天天加給教會。
2、外來務工者福音事工:
 每年兩次召開福音佈道聚會。
 健全國語夜點聚會,並做好牧養、栽培工作。
3、外地福音事工:
   大力開拓福音荒地,牧養基督教會。
   外出福音佈道報告議事會主任,由福音組統一差派。
   長執、教牧定期前往福音工廠施行聖禮、參加議會。
 4、外地培訓事工:
   外出培訓由福音組直接安排。
   帶回本教會培訓要和教牧組協作。
  5、福音經費:
   將全年的經費預算開支報擴大會審核通過。
   設立補五為福音專項奉獻。
   如有信徒為福音專項奉獻,福音款由教會財務組收入(任何個人不可接收),歸福音專用。
第四十條  青少年組
一、宗旨:關懷青少年的靈性成長,培養教會所需的各類人才,在各行各業為主作美好的見證。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加強做好定期青少年崇拜工作(查經、祈禱、團契、探訪)。
2、召開一年二次的青年培靈工作。
3、做好主日的聖經學習和資料供應工作。
4、做好青年義工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5、關懷在校及已畢業大學生的工作。
6、定期舉辦假期學習班工作。
7、一年一次的青少年夏令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禱告探訪組
一、宗旨:為教會守望,為會眾靈魂警醒,堵住破口。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  週一、三、五晨更的禱告事工。
2  一週五禱告合會事工。
3、週五下午的老年禱告探訪事工。
4、週一和週四下午的中年禱告探訪事工。
5、健全各村、組團的定期禱告探訪事工:
6、疑難病家的陪禱工作,如需要住在教堂裡禱告,要報議事會審核(需有病者親屬陪同)。垂危病人和傳染病人不可住在教堂裡禱告。
7、做好臨終陪禱工作。
8、及時調解信徒之間的糾紛。
9、及時彙報特困急需幫補的信徒家庭。
10、及時彙報可疑情況,防止異端入侵。
第四十二條  事務組
一、宗旨:配合各事工組工作,管好堂內一切設施。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值日值班。
2、車輛保管。
3、會議後勤。
4、環境衛生。
5、水電消防。
6、教堂修繕。
7、食堂總務。
8、婚喪服務。
第四十三條  文藝組
一、宗旨:以多姿多采的活動,豐富教會生活,為福音服務。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銅管樂隊。
2、雅歌樂團。
3、中年鼓隊。
4、教會詩班。
5、文藝節目。
如有外會邀請參加婚喪禮拜、教堂落成、福音晚會、節日慶典等,必須要事先報議事會主任審核,如長途路程報議事會審核後,方可接受。
第四十四條  財務組
一、宗旨:加強教會財務管理,保證教會財務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組織:正組長由特別恩賜的議事員擔任,付組長由議事員或有明顯恩賜的同工擔任。選立具有帳目管理恩賜的忠心同工為司庫、司帳,成員若干名。
三、工作:
1、審核開支:審核各事工組全年經費預算開支計畫,匯總後報給議事會備案。
2、財務管理:
 所有奉獻款由財務組收入,一切開支由財務組支付。
 經財務組清點後的奉獻款,由司帳記帳、交司庫入庫保管,做到日清月結。除備用金外,現金當日一律儲蓄銀行。
教會奉獻款個人一律不准外借、挪用、混用,教會之間調濟由議事會決定。
計畫預算內的開支,憑票據寫明用途,經手人和事工組正組長簽字、再由議事會主任審批後,方可給予報銷。
 計畫預算外的開支,一千元以內(含一千元),憑票據寫明用途,經手人和事工組正組長簽字、再由議事會主任審批後,方可給予報銷。超過一千元需報議事會審核決定。
數額較大的項目支出,要作必要的說明,方可報銷。
要做到取數準確,上報及時,帳帳相符,帳款相符,帳據相符,帳物相符,每月應有報表,呈報議事會。
財務組應在年終向大議會彙報全年收支情況,一年結帳一年清。
帳目一律保密,除教會議事會以外,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准查看。
3、同工生活:根據議事會決議,給予同工定期或臨時的生活供應,免除後顧之憂。
4、特困救濟:對孤兒、寡婦、病殘、老人要愛心關懷,經濟幫補,定期看望。
5、建堂救災:
 外地建堂募捐經本教會認可:募捐:300元,落成:500元,屬本教會牧養的堂點落成,一次性給予三千元。特殊情況由議事會另行安排。
 一切募捐活動,由教會統一安排,任何個人不准私自領人流動募捐,特殊情況由議事會另行安排。
 如遇火、風、澇及其它極大災害,由議事會決定統一救濟。

第九章

第四十五條 本教會正常的聚會(包括夜點聚會)按已經安排的進行。有需變動,必須報議事會審核通過。
第四十六條 聚會講員有教牧組差派,外來不熟悉的同工,一律不准上臺講道。
第四十七條 同工在講臺講道時,必須要穿正派的服裝,合乎聖徒體統,講道前絕對不可喝酒。
第四十八條 為培養信徒的靈性,滿足信徒需要舉辦的查經會、祈禱會、培靈會、感恩會、見證會、婚禮、安息禮拜等,由本教會教牧組提出計畫,經議事會審核通過,交教牧組負責執行。
第四十九條 如要在堂外設立臨時或長期聚會,必須報議事會審核通過。
第五十條 本教會不支持任何不合教會規章制度及未經議事會審核的聚會。
第五十一條 主日崇拜守則
一、進堂謹慎腳步,不要隨便走動。
二、禮拜有始有終,不要遲到早退。
三、服裝端莊整齊,不穿奇裝怪服。
四、座位先後有序,不要喧嘩閒談。
五、攜帶聖經詩歌,不帶零食小吃。
六、孩子送到班級,不要影響會場。
七、敬拜以靈以誠,不要自由散漫。
八、聽道專心致志,不要打盹睡覺。
九、禱告嚴肅敬虔,不要東張西望。
十、奉獻投入箱內,不要交給個人。
十一、堂內保持清潔,不要隨地吐痰。
十二、愛護教會財產,不要損壞私用。

第十章
 
第五十二條  婚禮
一、教堂婚禮:
1、要求舉行婚禮的一方必須是已受洗的信徒。
2、婚前要保守聖潔沒有同居行為的。
3、持有合法的結婚證書。
4、十五天前詳細填寫申請表,向教會提出申請。
5、為了確保婚禮時間準確,熟悉程式,新郎新娘來堂聯繫。
6、由本教會長執、教牧或邀請外會長執、教牧主禮。
7、婚禮時除分喜糖外,其它禮品一律不准送。
8、如外教會信徒要在本堂舉行婚禮,由對方教會提供證明,經本會同意,方可舉行。
二、婚前沒有保守聖潔的,由本家邀請,教會派同工到家庭給予平安禱告。
三、未經實行婚禮,如發生早婚,實行停餐處理(期限另行決定)
四、訂婚後提出解約的,實行停餐處理(期限另行決定)
五、離婚或婚外戀的,實行停餐處理。(期限另行決定)
第五十三條  喪禮
一、信徒喪禮不可帶有迷信色彩,否則教會不參與送殯。
二、信徒出殯不可影響主日崇拜,如有特殊情況,待散會後方可。
三、為了信徒喪禮的簡儉,參加送殯的信徒一律不可收禮品。
四、參加送殯的教會樂隊、鼓隊一律不收費,如邀請外會人員,費用自負。
五、信徒去世的追思聚會,最好在出殯前半小時舉行,如有適合場地,晚上舉行傳福音聚會。
六、若是忠心勞苦為主作工的離世,由議事會決定召開隆重追悼會。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會第十二次大議會(2004)審核通過後,在本教會全面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或有需要增補的條例,大議會將每年加以修訂,以完善和適應新的形勢。
第五十六條 各事工組可以按需制定其它條例,但不得與教會章程衝突。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於本教會議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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