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政府部門的“管理”與三自教會的“紛爭”——評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作者:丁谷泉

政府部門的管理與三自教會的紛爭”——評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丁穀泉
近日,我在網上看到了一則新聞:浙江省溫州樂清市白象鎮派出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了當地教會的信徒黃樂敏。[1]然而,這起涉嫌故意傷害的事發時間、地點和人物以及起因卻頗為蹊蹺,故事情節撲朔迷離,引起我極大的興趣。
傷害事件發生的時間是在0931日的主日下午。地點是在白象鎮的三自教會的教堂裡。據瞭解,事件的雙方人物分別是受宗教局袒護試圖奪取教會權力 的一方楊某等數位人士和支持經由信徒民主選舉產生的教會主要領導人的信徒黃樂敏。據瞭解,衝突的起因也非當事人之間有什麼個人恩怨。這個裡面涉及到北白象 基督教堂的兩派爭奪教會行政權力,以及與宗教局、統戰部和基督教兩會的關係和利益問題。
一、三自基督教堂裡的紛爭
據瞭解,事情發展的經過是這樣的。白象教會內的少數人在07年私自建立了一個堂管會組織,試圖奪取教會的行政權。而宗教局和市基督教兩會不顧教會負 責人和信徒的抗議,將少數人私自組建的堂委會成員名單予以備案。而原堂管會的大部分同工以及信徒為了合理合法的解決教會的人事衝突,決定於0812 14日周日下午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新一屆的堂管會,並且他們將選舉的事情通告了市基督教兩會。
兩會向宗教局通報後,宗教局和鎮統戰部的領導在選舉的前幾天找到教會的幾位同工弟兄談話,要求教會推遲選舉時間,但是他們並沒有給出任何的理由。教 會如期舉行了選舉,雖然在選舉的過程中宗教局、統戰部和基督教兩會的領導到現場企圖阻止選舉,但是信徒們認為選舉屬於教會內部事務,要求宗教局尊重教會的 意願,按照會議預期將選舉進行下去了,並於當天公佈了選舉結果。
選舉的結果獲得了本會信徒以及溫州各地教會的普遍認同,教會也將選舉結果報告呈報給市宗教局備案,但是宗教相關部門以教會不聽他們要求推遲選舉時間 為由,對本次選舉結果不予承認。當然,雖然少數派私自交給宗教局的堂管會成員的名單也出現在了選舉的候選人名單裡,但是選舉的結果是受到宗教局支援的少數 派全部落選。
於是,在白象基督教堂出現了非常荒唐的事情,兩個堂管會各自出派遣單,一個主日一個講臺同時出現了兩個講道人,兩個領會,兩個司琴。宗教局袒護的一 方以破壞音響、投影儀等方式干擾聚會,試圖奪取教會的行政權。而因為黃樂敏比較懂音響技術,教會委託黃樂敏等人負責音響,黃樂敏經常需要搶修教堂裡被另一 方破壞的音響設備,這就成為他們要攻擊的對象。
因此就有了受宗教局袒護的一方楊某等人在教堂的樓梯上故意挑釁,堵路樓道攔截,對黃樂敏進行圍毆的事情。據一方當事人稱:由於黃樂敏患有高度近視, 眼鏡被打丟了,他也無法進行有效的自衛。黃樂敏被群毆之後,鼻孔流血,在教友的扶送下,去派出所報案,後來數度出現嗜睡,有神智不清的現象,在派出所就緊 急入住溫州醫學院。後經鑒定診斷結果:鼻骨骨折、腦震盪、全身軟組織挫傷。但是,後來的結果是,參與毆打黃樂敏的楊某找了幾個同夥作證,反過來到派出所去 告黃樂敏故意傷害,派出所的解釋是:被害人楊某的鑒定結果是輕傷且現有證詞對黃極其不利。
令我感到怪異的是,當黃樂敏家屬和教會人士向個人執法人討個說法時,他們的建議是私了,而楊姓的家屬也建議私了私了的條件除了賠償 經濟之外,附帶一系列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讓人不解的是,私了竟然會附帶一系列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據知情人透露,所謂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就是要經 過選舉產生的堂管會將權力交出來。
理到這裡,黃樂敏被拘留的核心問題終於顯露出來了。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了一個事實,宗教局和統戰部以及派出所等政府部門都在有意或者無意的幫助教會中的少數人奪取教會的行政權力。拘留黃樂敏背後隱含著一個不可告人的陰謀。
二、政府部門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宗教局作為管理宗教事務的政府行政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其行政管理的職責是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然而,究竟什麼是宗教事務?《條例》並沒有界定,國家宗教局葉小文局長在一篇文章裡解釋了政府對宗教事務管理的邏輯:因為涉 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務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也不是什麼政教不分官辦宗教。簡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務不 是否屬於內部事務來劃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強度 與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2]
宗教局以公共利益為由來管理宗教事務,實質上是為了更方便的將宗教團體納入到其行政控制體系裡。曹志在分析中國宗教團體登記制度的研究中概括了宗教 團體的四個特徵:宗教團體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單位化,形成並加固著宗教團體單一化的特徵。”[3]宗教團體的這四個特徵也恰好反應了中國宗教事務管理的 四個特徵,這是理解中國宗教事務管理邏輯的基礎。
《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而所謂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我國宗教 法律權威部門的解釋,應具備三個主要條件:一、宗教活動應在依法登記和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內進行;二、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各宗教的教義、教規和傳統習 慣;三、宗教活動必須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主持。[4]
我們暫且不論這種正常的標準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不管它是否是超越法律規定的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的模糊規定。我們單單來看溫州樂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門是如何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
白象基督教堂是在宗教局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在該宗教活動場所內所舉行的宗教活動當然屬於正常的宗教活動。然而,教堂內出現的搶話筒、破壞音響和電線等嚴重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現象的出現恰恰是跟宗教局的袒護和縱容相關的。
不僅如此,依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 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不僅如此,《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在有關宗 教團體的指導下,由該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民主協商推選產生,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堂管會作為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堂管會的成員 需經過民主協商推選,這樣才能使信教公民真正享受獲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才能有利於宗教活動場所更好的為信教公民服務。
然而,在白象基督教堂,並沒有經過民主協商推選的法定程式,由少數人私自組建堂管會組織成員名單就報宗教局備案,而在原教會負責人明確反對,教會主 要同工多次向宗教局反應情況,要求宗教局依法行政對其未經民主協商程式私自組建的堂管會組織名單不予備案時,宗教局卻不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顧教會 負責人以及廣大信徒的強烈反對,執意予以備案。
但是,對於白象基督教堂於0812月由該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民主協商推選產生的堂管會組織成員,宗教局卻以一個極其荒唐的理由即沒有 按照宗教局等部門的要求推遲選舉時間,故對本次選舉結果不予承認。不僅如此,宗教局也借助黃樂敏被拘留案件對經過選舉產生的堂管會組織施壓,逼迫他們交出 教會行政權力。原來宗教局將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權力拿來幫助教會內的少數分裂派奪取教會權力。管理意味著白象基督教堂的行政權力必須在宗教局的手 裡,培養與宗教局的關係走的近,聽宗教局的話,願意充當宗教局的傀儡的人才是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質。
如此,我們就能夠理解溫州樂清宗教局等政府部門對於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質了。依照溫州樂清宗教局、統戰部等部門對於當地三自教會的管理邏輯來看,將三自教會塑造為完全的官辦教會,由宗教局控制教會內的管理組織才是政府部門管理宗教事務的目的。
三、從管理紛爭看基督教三自教會的尷尬地位
三自教會是被官方所承認的合法教會,而基督教兩會是官方所承認合法的唯一基督教宗教團體,然而即使在三自教會系統裡,政府宗教部門的管理也干涉 到了教會內部的事物,將行政權力延伸到教會內部的企圖是造成白象基督教堂產生紛爭的根源。而在這個過程中,基督教兩會本來是作為一個宗教團體,應當依 照基督教規章來處理教會內部事務的。但是,基督教兩會將權力直接讓渡給了宗教局,教會內部事務也聽命於宗教局,成為了執行宗教局的政策和命令的附屬機構。
關於基督教兩會的性質問題,金陵神學院的副院長王艾明博士認為: 中國教會目前合法呈現出的行政結構,即兩會基本上是在中國國家行政結構中的基督教事務社會團體,而不是教會組織。他認為,兩會的工作必須依法服從 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管轄和制約。這是在中國實際存在的社會團體和政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模式。因此,作為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務機制組成的兩會,這樣 一個在政府和公眾面前代表著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的全國性教會組織卻沒有教會性!這是很多問題背後的癥結所在。[5]
王艾明副院長對於兩會的定性準確而真實的揭露出了三自教會的尷尬地位。一個代表著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性全國性教會組織因為被納入到了國家政府部 門的行政體制之內,喪失了教會性,喪失了廣大信教群眾支持和信任的群眾基礎,還有意的造成了教會內部的紛爭已達到其行政控制的目的。這不僅不能實現宗 教部門為社會公共利益管理宗教事務的目的,相反,這種權力的過渡延伸的做法還損害了廣大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而基督教兩會教會性的缺失所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三自教會失去群眾基礎和信仰的號召力,如果繼續這樣發展下去,政府關於兩會成為連接政府和信教群眾之間的橋樑的想法僅僅只是一個美好的願望而已。
因此,王艾明副院長認為解決兩會的教會性才可以使其成為信徒們的真實代表,也可以最終成為政府和教會之間真正的有信用的橋樑。而這個教會性 就是馬丁·路德所強調的教會本質,就是指聖言得以傳證,聖禮得以實施,教會組織的全部權柄爵位必須處在教會之內,而不是教會之上。[6]
回到黃樂敏因白象基督教堂裡的紛爭被派出所拘留的事件裡,我們發現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和袒護教會內少數人分裂教會,奪取教會權力實際上就是在教會 組織內將政府的權柄置於教會的權柄之上。這種做法不僅是不符合政教分離的原則,而且因其行政權力的濫用將腐敗進一步延伸到教會體制內部。這種做法不僅是與 胡錦濤主席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而且還人為的製造了重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危害了社會的健康成長。
關注黃樂敏以故意傷害而被派出所拘留一案,不僅僅是對行政與司法部門的依法公正執法的問題關注,也是對中國三自教會真正走向三自,實現政教分離,實現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明國家的關注。惟願更多公民的關注,更多信徒的祈禱能夠推動中國成為公義之邦,走向真正的和諧。
參考資料
[1]“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基督教會黃樂敏弟兄被刑事拘留,對華援助協會,090429日發佈。
[2]葉小文,破解難題的兩大進展,《中國宗教》2005年第1期,轉載自國家宗教事務局官方網站:http://www.sara.gov.cn/GB/others/llyj/685ba87f-528b-11da-85cc-93180af1bb1a.html
[3]曹志:中國宗教團體登記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會為考察物件,公法評論網,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8/107.html
[4]國家宗教局政策法規司編:《中國宗教法規政策讀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第79頁。
[5]王艾明,論教會信仰——關於中國新教之教會神學的基本問題的思考,《金陵神學志》2008年第4期。轉載自聖山網:http://www.shengshan.org.cn/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90302/429.html
[6]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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