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基督教会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

 對華援助協會新聞稿 連絡人:傅希秋 手機:267-205-5210 電郵:info@ChinaAid.org 
網址:www.ChinaAid.org www.MonitorChina.org 德州美德蘭(對華援助協會2009429日)
    浙江省黃樂敏弟兄因為教會事務,在0931日在教堂內被受宗教局袒護一方的人士毆打。黃樂敏於09423日下午從他的工作地綠洲幼稚園被樂清市北白象鎮 派出所以談話為由帶走,于當天淩晨零點開始正式拘留在樂清市看守所,罪名是涉嫌故意傷害罪。
據瞭解,此事件涉及白象教會內部糾紛和宗教局等部門的干預有關。
多年來,白象教會少數人多次奪取教會行政權,均未能得逞。2007年上半年在某些部門人士的策劃下,少數人否決信徒會議的決議,隱瞞廣大信徒,同年619日私自組建堂委會成員名單,且向樂清市民宗局呈報,宗教局不顧教會負責人和會友的抗議, 對此組織予以備案。在宗教局的袒護下,一年來,少數人有計劃的排斥教內同工,並在各種場合以各樣的手段逐個攻擊教會同工,企圖貶低他人,提高自我威望,為截取教會行政權奠定基礎。對此,信徒表示十分的不滿。 信徒要求選舉的呼聲日趨強烈,在200811月有近七百名信徒以簽名的方式表達要進行選舉的工作。
經信徒的共同商量,決定于同年1214日禮拜天下午舉行堂管會的選舉。教會出於對政府部門的尊重,事先將信徒的簽名書呈交給市基督教兩會,宗教局知情後態度模糊。但在選舉的前幾天,宗教局和鎮統戰部領導找 教會的幾位弟兄談話,要求教會是否可以推遲選舉時間。當被問到推遲的理由時,上述部門人士沒有給出任何的理由,教會決定預期進行選舉。在選舉當日,政府部門出動包括宗教部門在內至少百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駐教堂,而且派遣十多輛特警隊在派出所附近待命。市宗教局、鎮統戰部和三自領導未經教會負責人的同意 上臺發言,企圖阻止選舉工作,但全體信徒認為選舉屬於教會內部事務,要求宗教局尊重教會的意願,並按照會議決定預期進行選舉。在選舉當日,除了受宗教局袒 護一方少數人的粗暴阻擾之外,沒有發生衝突的局面。選舉結果當天聲明生效。
選舉的結果獲得了本會信徒以及溫州各地教會的普遍認同,教會也將選舉結果報告呈報給市宗教局備案,但是宗教相關部門以教會不聽他們要求推遲選舉時間為由,對本次選舉結果不予承認。而受宗教局袒護的落選者則大肆借用市宗教局、鎮政府和市基督教兩會的力量,每逢主日,就組織數位人士阻擾主日聚會。否決區會的主 日講道派遣單,私派另一張派遣單,出現一個主日同時出現兩個人講道的局面。這些人士屢次搶佔講臺,拉扯傳道人,搶奪話筒、破壞投影儀,甚至故意破壞線路, 引發電線短路,這些人士也以音響干擾主日聚會,使得聚會秩序無法得以進行。他們也在教會中公開言語侮辱女信徒,且多次向弟兄姊妹施暴,以致多人被毆打。 由於這些的人的嚴重破壞和干擾,聚會無法順利進行。因為黃樂敏比較懂音響技術,教會委託黃樂敏等人負責音響,黃樂敏經常需要搶修教堂裡被另一方破壞的音響設備,這就成為他們要攻擊的對象。
31日的主日下午,受宗教局袒護一方的數位人士,數月來一直參與以音響干擾聚會,在教堂的樓梯上故意挑釁,堵路樓道 攔截,對黃樂敏進行圍毆。由於黃樂敏患有高度近視,眼鏡被打丟了,無法進行有效的自衛。據瞭解,主要的一位打手是楊姓的人,這人和他的同夥平時的行事為人 本身就存有爭議。黃樂敏被群毆之後,鼻孔流血,在教友的扶送下,去派出所報案,後來數度出現嗜睡,有神智不清的現象,在派出所就緊急入住溫州醫學院。後經 鑒定診斷結果:鼻骨骨折、腦震盪、全身軟組織挫傷。
據信徒反應,黃樂敏平時信仰虔誠,性情文靜,誠實善良,在教內外擁有好名聲。在被拘留的當天上午,他的QQ留言是:寬恕、忘記背後……再回想主耶穌對我 們說的話,愛你的仇敵。黃樂敏在教堂內被人圍毆,反而受楊姓同夥的陷害,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瞭解此案件與國保部門的介入有關。黃樂敏被捕事件發 生後,白象教會全體會友對此事件表示極大的憤慨,短短一天,信徒自發徵集簽名達數百名,要求公安部門無條件放人。據派出所的解釋,黃樂敏被拘留的理由是打手楊姓的病情鑒定結果是輕傷,其同夥的證詞對黃樂敏極其不利,而其他的證人都說黃樂敏是無辜的。信徒反應說:即使楊姓的打手傷勢鑒定是真的話,可能是他在樓梯上打黃樂敏的過程中不慎自我致傷的,另有消息指出:楊姓人士在圍毆黃樂敏之前不久,他的腰部曾經有被人毆打受傷的傳聞。此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當黃樂敏家屬和教會人士向個人執法人討個說法時,他們的建議是私了,而楊姓的家屬也建議私了私了的條件除了賠償經濟之外,附帶一系列教會事務相關的條件。介於黃樂敏的拘留事件,據瞭解,國保部門個別人士共同參與策劃黃樂敏的案件。 據悉,黃樂敏弟兄已聘請著名維權律師李柏光、李敦勇擔任辯護律師。
拘留通知書
樂公拘通字(2009)第675 黃樂敏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我局已於2009423日零時將涉嫌故意傷害的黃樂敏刑事拘留現羈押樂清市看守所。樂清市公安局 辦案人:鄭智敏、湯禮曼 2009423 對華援助協會2009429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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